測繪資質的統計年報和年度報告有什么區別
區別在于:
統計年報是按統計數據來填列的
年度報告是按工商局備案的數據來填列的
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2002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滿足各項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業務(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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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攝影測量;
(三)各種工程測量;
(四)海洋測繪;
(五)各種比例尺地形測量、地籍測繪、各類境界測量及數字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六)各種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地圖集的編制、印刷和出版。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本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市(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 *** 授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測繪工作。
專業部門的測繪工作在省測繪局指導下,由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第五條 測制測繪成果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標準。第六條 從事測繪業務,實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承擔本省測繪任務的,實行測繪任務登記制度。第二章 測繪計劃、技術管理第七條 全省測繪年度計劃和年終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應將年度計劃或項目計劃及年終統計,報送省測繪局備案。
省測繪局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基礎測繪定期更新計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凡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的,應按國家《關于民用航空攝影計劃統一歸口管理》的規定,將項目計劃報送省測繪局,并申請辦理航空攝影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第九條 凡需在軍事禁區進行測繪活動的,必須經有關軍事機關批準。第十條 按規定需要完成有關省界、市界、縣界、鄉界、鎮界和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任務的,由省測繪局組織測繪。第十一條 本省地籍測繪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歸口管理。地籍測繪工作的規劃、計劃、技術標準和取費標準,由省測繪局會同省土地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省測繪局按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并統一管理地籍測繪作業單位的資格認證和質量監督。第十二條 外國人或中外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合作項目涉及的外方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的,必須將項目計劃報送省測繪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三條 編印公開出版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地理底圖,應于印刷前將樣圖報省測繪局審批。印刷圖應報省測繪局備案。
編印出版專業地圖的,其專業內容由省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凡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懸掛或在報刊上刊登以及通過電視播放的各類標有國界線的示意地圖,應報省測繪局審核。第十五條 城市或局部地區可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但必須與國家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
在一個城市區域內使用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必須統一。第十六條 承擔本省測繪業務的單位,應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和重要項目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七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專業部門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經過其質量檢驗機構檢查、驗收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十八條 本省各單位凡已完成的有關測繪科研新成果、新技術的項目,報省科委、省測繪局備案。第十九條 從事本條例第三條所列測繪業務的,應持有《測繪資格證書》。
測繪資格由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外省測繪單位承接本省測繪項目的,須持有權機關發給的《測繪資格證書》,向省測繪局登記,并應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 從事經營性測繪業務的,須憑《測繪資格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業務,可不受地區限制,但必須到測區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二十二條 測繪人員在測區范圍內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擅自翻閱、抄錄有關測繪成果的,測繪人員有權予以拒絕。
《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辦法
之一條 為了維護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的監督管理,完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以下簡稱“持證單位”)。第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以下簡稱“測繪資格年檢”),是指頒證機關依法對持證單位每年進行一次的檢查驗證,確認其是否繼續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測繪資格。第四條 測繪資格年檢實行分級檢驗和委托檢驗。
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領導與監督管理,并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區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
省、自治區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組織實施,并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第五條 持證單位必須接受測繪資格年檢。
本年度領取《測繪資格證書》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檢。第六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證單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第七條 測繪資格年檢期間,對單位名稱、地址、法人等事項提出變更申請的,在年檢的同時予以辦理;對《測繪資格證書》業務范圍調整和測繪資格等級升級事項提出變更申請的,于5月1日以后開始辦理第八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主要內容:
1、單位名稱、住所、法人代表及體制變更情況;
2、當年在職測繪人員情況;
3、儀器設備情況;
4、測繪質量管理及測繪產品質量情況;
5、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根據測繪資格年檢工作需要,國家測繪局規定當年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重點。第九條 測繪資格年檢程序:
1、持證單位按規定時間到指定的機關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報告書》(以下簡稱《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持證單位按規定進行自檢;
3、持證單位按規定時間向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報送《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及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4、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需要時到持證單位檢驗;
5、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對持證單位提出年檢意見,頒證機關在其副本上進行登記;
6、年檢機關統計匯總年檢情況并向上級年檢機關報告。第十條 測繪資格年檢中持證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測繪資格證書》全部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副本,《收費許可證》副本;
4、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證明(原件);
5、測繪行業年度統計表;
6、新增測繪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增減測繪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證明性文件,機構、法人代表變更的批件;
7、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測繪資格年檢專用章和測繪行業年度統計表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制定。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發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檢機關退回持證單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內重新填報。第十三條 頒證機關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1、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的,或者其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檢機關在年檢中進行的有關檢查的;
3、測繪技術人員數量達不到標準的;
4、主要測繪儀器的品種或者數量達不到標準或者計量檢定不合格的;
5、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
6、嚴重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的。第十四條 對未通過年檢的,頒證機關根據情況可以采取緩期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處理,對緩期登記的不超過6個月。緩期登記期限滿后,仍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不能通過年檢的,按不予登記處理。對不能通過年檢不予進行登記的,可視其行為情節,分別采取取消其部分測繪業務范圍、降級或者吊銷《測繪資格證書》。凡吊銷《測繪資格證書》的,由頒證機關向社會公告,并向工商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由工商、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測繪經營項目和《收費許可證》。
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測繪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條 為明確測繪管理有關事項,根據《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測繪局編制的全省測繪規劃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計劃,應納入省經濟發展規劃、計劃。
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的次年度測繪計劃,應于十一月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編報年度計劃有困難的應適時報送項目計劃,年終統計應于次年二月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第三條 年度計劃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測繪項目進度。(1)項目名稱:地區、等級或比例尺、工作種類、用途;(2)任務總量;(3)要求完成期限;(4)進度:各工序年初前累計完成數、本年計劃數、外協;(5)承擔單位和經費。
(二)測繪工作量。(1)工程:綜合工序、等級或比例尺;(2)實物工作量;(3)定額工日工作量。
年終統計除具備前款內容外,還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測繪人員。(1)部門及單位;(2)年末職工總數;(3)測繪技術人員:按職稱分類、按專業分類。
(二)儀器設備。(1)部門及單位;(2)外業儀器(其中高精度及中遠程的單列);(3)內業測圖儀器;(4)印圖設備;(5)其他。第四條 進行《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八條所稱的航空攝影,其實施計劃應于上一年度九月份前向省測繪局申請,由省測繪局綜合平衡后,分別向有關部門申報。
航空攝影實施計劃申請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
(二)攝區名稱;
(三)航攝面積;
(四)航攝規格:比例尺、像幅、焦距;
(五)要求攝影時間;
(六)成圖:比例尺、幅數、 *** ;
(七)航攝及成圖目的;
(八)攝區標圖:攝區范圍和經緯度。第五條 各市、縣次年度地籍測繪計劃,應于十月底前報省測繪局、省土地管理局,兩局在十一月底前共同商定次年度計劃。省測繪局根據年度計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六條 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平面控制網,應采用獨立平面坐標系統,首級平面控制網應與國家網進行聯測,但在一個經濟特區或沿海開放城市內必須采用統一的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第七條 本省公開地圖由省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機構,除可以出版經省測繪局審查批準的時事宣傳圖、旅游圖、交通圖、專題地圖和書刊插附的地圖外,不得出版其他公開地圖。
公開地圖有關國界線的畫法應嚴格按照中國地圖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1∶4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形圖》繪制。
凡本省編印公開出版的各種地圖,應將其印刷圖(一式二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第八條 承擔本省測繪業務的單位,應將重要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重要測繪項目設計書指:
(一)一、二、三、四等大地測量設計;
(二)各種比例尺航空攝影測量設計;
(三)地籍測繪設計,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設計;
(四)各種普通地圖、地圖集、地圖冊和專題圖集編輯設計;
(五)下列城鎮地形測繪設計:
比例尺1∶500面積大于3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面積大于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面積大于8平方公里。
(六)下列基本圖測繪設計:
比例尺1∶5000面積大于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面積大于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0。
(七)海洋測繪設計。第九條 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將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情況報送省測繪局。
省測繪局有權對各專業部門測制的測繪產品實施質量監督。第十條 福建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全省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儀器的監督檢驗、委托檢驗及仲裁檢驗的。
經監督檢驗認定為質量不合格的測繪產品,由施測單位負責修測或重測。第十一條 凡本省從事《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列業務的測繪生產單位必須經過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測繪業務。
《測繪許可證》收費,按省物價委員會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二條 辦理測繪許可證,由測繪生產單位向有權審查測繪資格的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隸屬各廳(局)系統的測繪生產單位,由其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地(市)、縣的測繪生產單位,由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