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可靠性
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結合上級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制定本級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重點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成果的質量監督抽查。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規范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加強測繪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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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質量監督抽查的計劃與方案制定、監督檢驗、異議受理、結果處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國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質量監督抽查工作。
第四條 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必須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計劃與方案制定
第五條 國家測繪局按年度制定全國質量監督抽查計劃,重點組織實施重大測繪項目、重點工程測繪項目以及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影響面廣的其他測繪項目成果的質量監督抽查。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應對同一測繪項目或者同一批次測繪成果重復抽查。
第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專項列支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經費,并專款專用。
第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時,應當制定工作方案,發布通告,開具通知單,審批技術方案。
第八條 質量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測繪單位明示的企業標準、項目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當企業標準、項目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質量指標低于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強制性條款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強制性條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九條 監督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項目技術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項目中使用的儀器、設備等的檢定情況及其精度指標與項目設計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資料的合法性、正確性和可靠性;
(四)相應測繪成果各項質量指標的符合性;
(五)成果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六)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監督檢驗
第十條 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中需要進行的技術檢驗、鑒定、檢測等監督檢驗活動,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備從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條件和能力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單位(以下簡稱“檢驗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檢驗單位應當制定技術方案,技術方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檢驗單位組織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檢驗人員,開展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檢驗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受檢測繪成果涉及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履行檢驗過程的保密職責。
與受檢單位或者受檢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檢驗公正的人員不得參加檢驗工作。
第十三條 檢驗開始時,檢驗單位應當組織召開首次會,向受檢單位出示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監督抽查通知單,并告知檢驗依據、 *** 、程序等。
檢驗過程中,檢驗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方案規定的程序,開展檢驗工作。檢驗單位可根據需要,向測繪項目出資人、設計單位、施測單位、質檢單位等調查、了解項目相關情況,實施現場檢驗。
檢驗完成后,檢驗單位應當組織召開末次會,通報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受檢單位應當配合監督檢驗工作,提供與受檢項目相關的合同、質量文件、成果資料、儀器檢定資料等,對檢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十五條 對依法進行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受檢單位不得拒絕。拒絕接受監督檢驗的,受檢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按照“批不合格”處理。
第十六條 檢驗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檢驗結論,并于全部檢驗工作結束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及檢驗結論寄(交)達受檢單位。
第四章 異議受理
第十七條 受檢單位對監督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報告,并抄送檢驗單位。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論。
第十八條 檢驗單位應當自收到受檢單位書面異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驗結論,并報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受檢單位書面異議報告,需要進行復檢的,應當按原技術方案、原樣本組織。
復檢一般由原檢驗單位進行,特殊情況下由組織實施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檢驗單位進行。復檢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監督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監督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及有關資料報送組織實施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結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檢驗結論,依法向社會公布質量監督抽查結果,確屬不宜向社會公布的,應當依法抄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權利人和利害相關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及工作總結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非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的質量監督抽查結果應當抄告其測繪資質審批和注冊機關。
第二十三條 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測繪單位,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其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自整改通知書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整改,并按原技術方案組織復查。
測繪單位整改完成后,必須向組織實施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申請監督復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復查申請的,由實施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復查仍不合格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整改報告怎么寫
實驗室整改工作大致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1)制定整改計劃。
通過和評審組的交流,實驗室明確需整改的項目和具體要求,制定出有針對性的糾正措施。現場評審結束后,實驗室質量主管在征得更高管理者同意后,應發布整改計劃,明確整改內容、要求、完成期限以及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2)按計劃實施整改。
在這一過程中,質量主管和質量管理部門要跟蹤整改工作進展情況,檢查執行效果;對實施效果不滿意的,應和整改責任人或整改部門負責人溝通,努力達到評審組提出的要求。在整改實施過程中,實驗室應做好記錄,一方面可以提供評審組跟蹤審核,另一方面也是質量改進的見證。
3)編制整改報告。
經驗證,確認糾正措施到位后,實驗室應收集匯總整改見證材料并將其編目,編制整改工作報告,具體說明每一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及效果。如果有觀察項,還應說明預防措施。
4)提交整改報告。
實驗室向評審組長提交整改報告。評審組長組織驗收并填寫驗收及最終推薦意見后,提交CNAS秘書處評定委員會評定。
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2015修改)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機構(以下簡稱“市測繪機構”)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相應測繪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五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包括: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采集、測制和更新;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利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四編制與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五進行基礎航空攝影以及獲取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源的遙感資料;
六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項目。
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技術質量監管及成果驗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庫應當及時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中反映城鄉發展變化的要素,應當實行動態更新;
三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應當五年內復測一次。第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平臺的建設,及時采集與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制作全市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第八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基準和測繪控制系統的統一確定、統一規劃,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測繪基準和控制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采用廈門地方統一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國家高程系統和廈門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三執行國家、省頒布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及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算細則和補充技術規定;
四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測繪收費標準;
五測繪單位依法實行計量認證,使用的測量儀器應當經檢定合格;
六測繪人員應當參加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技術培訓,進行測繪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十條 用地紅(藍)線撥地定樁、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驗)線以及竣工規劃測繪等規劃管理職能涉及的測繪活動,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征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前款規定的測繪項目,其成果應當經市測繪機構驗收后,方可提供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申請土地登記前,應當進行地籍測繪。
因土地登記需要的日常地籍測繪,由申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測繪;
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