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位置顯著標注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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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碰純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 *** 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七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 *** 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間邊界,按照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制;
(四)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繪制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三章 地圖審核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信吵穗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出版地滑卜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于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需提交前款之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十七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臺灣地區地圖;
(三)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四)歷史地圖。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十九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二十條 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應當依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送審地圖符合下列規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并注明審圖號:
(一)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二)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符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三)不含有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應當在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告。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
第二十三條 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
第二十五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送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四章 地圖出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地圖出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具有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出版業務范圍,并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出版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經審核批準的地圖。
第二十九條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第三十條 出版單位出版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三十一條 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準。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戶的個人信息泄露、丟失。
第三十六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用于提供服務的地圖數據庫及其他數據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發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四十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 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于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圖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方便公眾查詢。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地圖質量監督管理。
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地圖質量。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 *** 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2015)
一、對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廈門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規定》(1994年12月22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6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和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廈門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1995年8月31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6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廈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規定》(1995年9月2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7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和2012年3月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48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修正)
(四)《廈門市社會用字管理規定》(1996年4月5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31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五)《廈門市銀行卡跨行聯網管理規定》(1996年7月1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33號公布)
(六)《廈門市防治機動車輛噪聲污染規定》(1996年9月24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修正)
(七)《廈門市森林防火管理辦法》(1997年3月7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55號公布)
(八)《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暫行辦法》(1999年7月1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85號公布)
(九)《廈門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2005年1月1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15號公布)
(十)《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5月12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18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13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6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修改〈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十一)《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2007年5月14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4號公布)
(十二)《廈門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集中辦理辦法》(2009年3月14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34號公布)
(十三)《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1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46號公布)二、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廈門市捐資興學獎勵辦法》(1995年6月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號公布)
刪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二)《廈門經濟特區外國人“特區旅游簽證”管理規定》(1995年7月24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4號公布,根據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將之一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⒉將第八條修改為:“持特區旅游簽證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地方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后24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住宿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⒊將第十條修改為:“廈門市公安局在出入境管理機構設立辦理口岸落地簽證手續的辦事機構。”
⒋刪除第十一條。
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持特區旅游簽證的外國人因特殊原因需離開本市的,應當在辦理加簽手續后在簽證有效期限內由開放口岸出境。”
(三)《廈門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1995年11月13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22號公布,根據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將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 *** 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各項稅收及非稅收入等地方預算收入的情況”。
⒉將第五條修改為:“對市、區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財政資金的情況;
二各部門、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財政資金的情況。”
⒊將第六條修改為:“上級審計機關可依法對下級 *** 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地方支出資金和下級其他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關系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⒋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地方預算收支執行和稅務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收支情況”;第三項修改為:“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2015修改)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機構(以下簡稱“市測繪機構”)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相應測繪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五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包括: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采集、測制和更新;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利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四編制與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五進行基礎航空攝影以及獲取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源的遙感資料;
六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項目。
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技術質量監管及成果驗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庫應當及時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中反映城鄉發展變化的要素,應當實行動態更新;
三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應當五年內復測一次。第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平臺的建設,及時采集與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制作全市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第八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基準和測繪控制系統的統一確定、統一規劃,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測繪基準和控制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采用廈門地方統一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國家高程系統和廈門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三執行國家、省頒布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及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算細則和補充技術規定;
四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測繪收費標準;
五測繪單位依法實行計量認證,使用的測量儀器應當經檢定合格;
六測繪人員應當參加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技術培訓,進行測繪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十條 用地紅(藍)線撥地定樁、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驗)線以及竣工規劃測繪等規劃管理職能涉及的測繪活動,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征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前款規定的測繪項目,其成果應當經市測繪機構驗收后,方可提供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申請土地登記前,應當進行地籍測繪。
因土地登記需要的日常地籍測繪,由申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測繪;
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測繪資質申請,需要走哪些程序?
南京貫標集團為您解答:測繪資質辦理流程。大家都知道測繪資質管理較為嚴格,并且將標準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需要進行測繪數據采集并提供相關信息成果的單位要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才能從事相應資質范圍的活動。小編今天給大家詳細講講測繪資質的具體申辦流程及所需資料。
一、測繪資質申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4.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二、測繪資質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
納證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4.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5.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6.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7.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測繪資質申報流程
1.系統注冊
2.測繪資質申請
3.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4.準予決定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擬準行政許可,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準予行政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發證。
6.領取資質證書
7.領取加密狗
8.刻制印章
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印章刻制單位刻制測繪資質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