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災資質新規中第三十七條所列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等專業是否包含建筑、測繪、環境等專業?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8號)第三十七條對資源與環境類相關專業、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的范圍已做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與環境類相關專業包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資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學與工程、地質資源與地質工程、地質礦產、地質勘查、地質勘探、地質學等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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