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欺騙取得地質災害資質證書撤銷后,資質自始無效。期間承接的項目如何定性、處理?
回復:您好!欺騙取得地質災害資質證書撤銷后,資質自始無效。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被許可人基于欺騙取得的行政許可的利益不受保護”,即違法行為人基于該行政許可獲得的相關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故不受法律保護。違法行為人在此期間承接的項目,從民事角度看,屬于締約過錯或違約,如造成相關方利益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等法律責任。(地質勘查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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