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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覽:
-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資質取消沒
- 2、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2004修訂)
- 3、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 4、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 5、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需要辦個體還是需要辦公司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資質取消沒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號),取消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和備查。
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具有資格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對擬提交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2004修訂)
之一條 為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影響,造成地質環境變化,給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滑坡、泥石流、山體崩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面裂縫、土壤沙化、土壤污染、建筑基坑變形等。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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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以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
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組織協調本市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負責編制全市重要地質災害勘查和防治規劃;
(三)負責地質災害的調查、評價和監測管理;
(四)劃定全市重要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發布全市地質災害預報;
(五)負責重要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的立項管理、防治工程設計的審批和工程質量的驗收;
(六)負責全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七)監督檢查本市各單位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執行情況。
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含區、縣人民 *** 確定的負責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下同)是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劃定本區、縣范圍內地質災害易發區、危險區,編制防治規劃;
(二)負責本區、縣范圍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管理、防治工程設計的審批和工程質量的驗收;
(三)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跨區、縣范圍地質災害的治理工作;
(四)負責本區域內的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監測工作。
林業、地震、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并協助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第七條 市和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 *** 批準公布。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周圍設立明顯標志。第九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從事生產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采取措施,防止誘發地質災害。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檢查。第十條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建立監測 ***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協助做好監測預報工作,保護監測設施。第十一條 林業、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性質、規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門的預防措施。第十二條 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發布。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內發布。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者散布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實施。”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法律分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質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法律依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需要辦個體還是需要辦公司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甲、 乙兩個等級,新標準出臺后取消已丙級,類別包括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專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專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專業。 地質災害治理是指開展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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