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單位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狀,以及單位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狀如何寫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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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范工作計劃
一、汛期地質災害趨勢預測
降水趨勢預測。根據市氣象局天氣預測, 年我市主汛期(4-6月)降水量約為1000mm左右,較常年(多年均值為853.3mm略偏多,由于雨量時空分布不均,有降水相對集中期,局部地區有洪澇與內澇發生。
二、主要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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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
地質災害防災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地要依照市 *** 下達的 年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狀的要求,健全完善地質災害防災責任制,重點防御鄉鎮要有地質災害防災工作領導機構,重要地質災害危險點要落實責任人。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能部門,要在同級 *** 的統一領導下,依照統一部署、分工負責的要求,與各有關部門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二)堅持汛期地質災害巡查和值班制度
及時發現并解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新發生或新發現的地質災害及隱患點,各級 *** 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重點防御區域、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的城鎮、學校、居民點、交通干線、旅游景區、重要工程等進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復查。要及時組織專家調查,劃定危險區、設立警示標志,落實防災措施。同時,及時向受威脅的群眾發放地質災害防治“明白卡”增強他防災意識和救災能力。要建立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重點防御區域,重點防范期內,遇有災害性天氣或較強降水時,市、縣兩級國土部門要組織相關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堅持通訊疏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動態變化情況,及時妥善處置突發性險情或災害。
(三)堅持災情速報及應急調查制度
要健全完善市、縣、鄉(鎮)村(或礦山企業)和重點危險點的地質災害信息 *** ,及時掌握地質災害信息。要堅持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各地各有關單位對出現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或隱患,須在4小時內,向市、縣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上級 *** 演講。市、縣兩級國土部門在接到突發性地質災害或隱患演講后,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提出相關防災措施,必要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連續集中降雨達80毫米時,要果斷撤離所有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的人員。
(四)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
根據我市地質災害的分布、規模及危害性等有關情況, 年已將 市 鎮 村石塘等22處危害較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列為市級地質災害重點防范點進行監測和預防。各縣(市、區)要加強地質災害實地調查,編制外地的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地質災害重點防范點,對市、縣二級地質災害重點防范點,要切實落實防災責任單位和監測人員。對一些可能誘發和加重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要及時制止、糾正,同時要采取有效預防措施;對已經發生并造成危害的要督促責任單位負責治理。
要進一步完善縣、鄉(鎮)村、組、監測員五級地質災害群測群防 *** 。重點防御區域和隱患點,由所在鄉(鎮) *** 負責日常監測工作。各級國土、氣象、水利、交通等部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防災減災預警系統平臺,及時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及地質災害的預警信息,為防災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重點培訓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鄉(鎮)國土資源所長、鄉村干部和監測人員,要組織全市鄉(鎮)國土資源所地質災害防治“五到位”評估、巡查、預案、宣傳和人員五個到位)宣傳培訓。增強地質災害監測基本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同時,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板報、宣傳手冊、培訓班等廣泛宣傳,增強廣大群眾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把地質災害損失降到更低。
(六)加大防治經費投入
各級 *** 要嚴格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 》規定,把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為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調查、監測、預報、搶險、躲避搬遷、治理以及災后恢復提供資金保證。依照“誰誘發誰治理”原則,因防汛、水利、交通、城建、礦山等工程建設誘發的地質災害,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地質災害治理。各地要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立項。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條例內容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 *** 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 *** 給予獎勵。
第二章 防治規劃
第十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章 預防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 ***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重點防范期;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
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 *** 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 *** 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 應急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擬訂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六條
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準備;
(三)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五)發生地質災害時的預警信號、應急通信保障;
(六)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七條
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發生其他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市、縣人民 *** 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 *** 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 *** 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
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 *** 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 *** 。
當地人民 *** 或者縣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 *** 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 ***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 *** 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 *** 。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民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藥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保證地質災害應急的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的運送。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治理
第三十四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的領導下,由本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 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九條
*** 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準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
(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四十八條
地震災害的防御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錄二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是廣大基層干部群眾在實際工作中探索出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防災減災工作 *** ,是我國地質災害防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國農村地質災害防治知識萬村培訓行動”和“全國縣(市)、鄉(鎮)、村級干部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取得圓滿成功的基礎上,部研究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以縣(區、市)為對象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有組織有經費有規劃等的“十有縣”建設,計劃利用5年時間,將全國絕大多數重點山地丘陵縣(區、市)建設成為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通過開展“十有縣”建設,推進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的規范化、標準化,深化縣級地質災害防災機制和體制建設,提高縣級地質災害防治能力,更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內容要求
(一)有組織:成立了以分管縣(區、市)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有專門的辦事機構。縣、鄉兩級簽訂了地質災害防治責任書。
(二)有經費:每年都有穩定的經費投入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對隱患點的治理、應急處置和監測,對受威脅的群眾進行搬遷避讓。
(三)有規劃:縣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已經縣(區、市) *** 批準實施。每年都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方案,經縣(區、市) *** 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四)有預案:對本縣(區、市)內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制定了應急預案,包括險情發生時受威脅群眾的撤離信號、路線和安置場所。
(五)有制度:有地質災害汛期值班、災情險情速報、應急處置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有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復查制度。
(六)有宣傳:在“地球日”、“土地日”和“防災減災日”,有針對群眾和中小學生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七)有預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氣象部門聯合開展了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預警預報信息在當地電視臺中播出,或通過其他媒體、通信等手段將信息告知防災責任人和監測責任人。
(八)有監測:已發現和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都已有落實到人的監測員和行政責任人,有完整的監測記錄,已發放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鄉鎮國土所中有負責聯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人員。
(九)有手段:在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安裝了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簡易監測儀器等,監測人員配備有簡易監測預警工具。
(十)有警示: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設有警示牌、貼有宣傳畫,地質災害隱患出現發生前兆時,群眾能及時得到警示信息。
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建設內容要求,組織縣(區、市)開展建設活動。每年10月20日前,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完成“十有縣”建設的縣(區、市)開展驗收,并將通過驗收的縣(區、市)名單報部。部以通報形式公布“十有縣”名單。
三、政策措施
(一)為推進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部將在地質災害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災害詳細調查項目及經費安排等方面給予支持。
(二)縣(區、市)被通報命名為“十有縣”之后,部將不定期開展檢查、抽查,以召開座談會、現場會等形式推廣先進經驗,促使各地提高建設質量,加快建設步伐。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責任制建立
3.2.1 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縣、鄉兩級人民 *** 和村(居)民委員會為地質災害群測群防責任單位,其相關負責人為地質災害群測群防責任人。
3.2.2 簽訂防災責任狀
防災責任應以責任狀的形式明確。縣(市、區、旗)人民 *** 與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簽訂地質災害群測群防責任制;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與村(居)民委員會簽訂地質災害群測群防責任制。此外,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和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中應明確相應責任人。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責任制應列入各級行政管理層級的年度考核指標,并在年度縣級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中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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