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江西地災評估資質單位,以及江西省地源評估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錄一覽:
江西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
全國地質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江西省地質環境監測
一、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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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土資源廳自2000年組建以來,一直沒有直屬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原從事地下水監測工作的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隸屬省地勘局。2007年11月,省地勘局將原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并入完全市場化運作的所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按事業單位企業化模式進行管理,各項管理與水文隊接軌,經費來源主要靠市場橫向項目,因此,監測機構已經名存實亡,無法適應公益性地質環境監測的需要。
原江西省地質環境總站情況:原總站有在職職工100人(含各分站),其中高級工程師28人,工程師12人,助理工程師28人,其他人員32人。主要從事全省地下水動態監測,以及地質災害調查、評估、礦山環境地質調查等,同時在承擔的項目中開展地質災害專業監測。
從左至右:副站長向文、站長詹龍和、副站長兼總工程師顏春
二、監測網點建設情況
(一)地下水監測網點建設
江西省的地下水動態監測始于20世紀70年代。1973年,開始在南昌設立地下水動態監測點;80年代初增設了九江、吉安、贛州3城市地下水動態監測;1995年又增設了萍鄉市和景德鎮市地下水動態監測。1994年開始,江西省先后在樟樹市、宜春市溫湯、吉安市敦厚鎮針對鹽礦開采、地熱(溫泉)利用及紅層地下水開采設立4個國家級區域地下水動態監測點。
截至2007年,全省在南昌、九江、吉安、贛州、萍鄉、景德鎮6個城市開展了地下水監測,現有各類地下水動態監測點154個(其中國家級監測點21個、省級監測點94個、地區級監測點39個,包括區域國家級監測點4個,詳見表1),較歷史上監測點最多的年份(20世紀80年代末地下水監測總點數達521個),監測點數量減少了2/3以上。
表1 江西省2007年度地下水監測網點一覽表
目前,全省監測的地下水類型主要為城市第四系松散巖類孔隙水,以及部分地區的紅層溶隙裂隙水、碳酸鹽巖類裂隙溶洞水和地下熱水。地下水監測控制面積為711.4km2。監測項目為水位、水溫和水質監測。地下水監測仍采用測鐘和萬用表等簡易監測手段。地下水監測頻率:水位、水溫監測國家級監測點每月逢5日、10日(2月為28日或29日)各監測1次,省級監測點每月逢10日各監測1次,地區級監測點為每年5月25~28日和11月25~28日各監測1次;水質監測時間為每年5月13~15日和11月13~15日期間各監測1次。
(二)地質災害監測點建設
江西省地質災害監測分為專業監測和群測群防監測。
專業監測點為“江西重點地質災害易發區監測預警示范”項目設立的12個點。其中,2004年建成了銅鼓縣新城區何家洞滑坡、德興市雙溪電站滑坡、黎川縣厚村鄉 *** 滑坡、金溪縣氣象局滑坡、萬安縣枧頭鎮石塘村滑坡(2007年報廢)、定南縣嶺北鎮龍頭村滑坡、修水縣漫江鄉沙溪村滑坡、蓮花縣金城大道滑坡等8個人工監測點,委托當地居民進行人工監測工作。這些專業監測點位于中低山或丘陵區地面坡度較大地段,分布于地質災害各發育塊段,按巖土體類型為巖漿巖3個,變質巖4個,一般碎屑巖1個。2007年,該項目按照江西省七大地質災害易發區,建立了7處地質災害自動化專業監測點。其中,銅鼓縣、德興市為對原人工監測點的改造。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始于1998年。目前,在全省建立了縣、鄉、村、組4級群測群防 *** ,現有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點16825個,群測群防工作在全省地質災害防災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監測裝(設)備配備現狀
(一)地下水監測裝備配備
地下水水位監測仍采用較原始的皮尺測鐘,水樣采集用測鐘、測繩連接自行車內胎制作的“土采樣器”來采取鉆孔內的地下水水樣。
(二)地質災害專業監測裝備配備
“江西重點地質災害易發區監測預警示范”項目的地質災害監測設備有:地下應力測量裝置、地下水水位測量裝置、土壤含水量測量裝置、降雨量測量裝置,以及附屬太陽能板、蓄電池、導線支架等。
該項目的5個地質災害人工專業監測點裝備有孔隙水壓力探頭、應力盒、地下水位監測井3種監測設備,見表2。
表2 地質災害監測人工專業監測設備一覽表
該項目的7個地質災害自動化專業監測點安裝的設備見表3。該項目地質災害自動化監測系統通過安裝在現場的主機采集相關的數據,依托中國移動通信 *** ,以手機短信的形式每隔30分鐘發送到指定的終端(電腦),電腦接收到信息后,將信息進行處理并轉換成相關的數據,通過對數據的分析,掌握滑體的動態情況。自動化監測具有無需人員看守、數據自動采集、自動存儲、自動發送等特點,大大提高了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水平。
表3 地質災害監測自動化專業監測設備一覽表
分機機箱
機箱及導線槽
雨量計、太陽能板及主機
地質災害警示牌
地下水水位監測儀
地下應力、土壤含水量儀
四、信息化建設情況
自2002年起,每年汛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與省氣象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7年來共發布全省地質災害氣象預報69次,市、縣兩級共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3563次。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通過電視、廣播、電話、傳真、短信、網站等多種形式發布。關于遠程應急會商系統,計劃在江西省金土工程二期工程中進行建設,目前處于前期調研和準備階段。
已建立了國家級地下水動態監測數據庫及數據上報工作程序,全省地質災害空間數據庫依托地質災害易發區監測預警示范項目正在建設中。
五、主要監測成果和服務
南昌、九江、吉安、贛州、萍鄉、景德鎮6個城市和區域地下水監測,每年向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報送國家級地下水監測數據,以及地下水水情年報和預報,并按城市編制監測年報,作為資料歸檔。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目前執行什么標準?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征求意見稿)》,因為地區不一樣,所以各地區的地質情況不一樣,地災種類也有差別,經驗很重要。
比如《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監督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進行工程建設、采礦活動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對建設工程、采礦活動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并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建議的活動。
在本省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設區市和縣級國土資源局(或礦產資源管理局、地質礦產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第二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及要求
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分為高易發區、中易發區、低易發區三個級別。地質災害易發區按照《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9—2020年)》劃定的范圍執行。
第五條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必須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地質災害高易發區、中易發區內選址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在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選址的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可在現場踏勘后,綜合考慮項目對地質環境的破壞程度,確定是否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可以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應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第六條 在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但需提交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建設項目處于地質災害不易發區的書面意見;
雖處于地質災害不易發區的工程建設項目,但建設工程自身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也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和變更礦區范圍、開采方式、開采主要礦種的礦山)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合并進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不單獨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前款所指礦山建設項目不包括超出礦山開采許可證登記范圍選址建設的選廠、冶煉廠、尾礦庫等與礦山有關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無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或者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工程建設項目申請用地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工程建設項目在改變原評估確定的用途和規模時,應當重新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進行而未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重建、擴建時,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九條 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規劃區,由項目業主或規劃管理部門自行選定具有相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評估。
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乙、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
外省的單位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應當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并到省國土資源廳登記備案。
第三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程序
第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以下簡稱“部頒技術要求”)。評估區范圍應與地質災害影響范圍一致,原則上在用地范圍或規劃區邊界基礎上外擴1000米。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具體流程是:地質災害評估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收集相關地質環境資料——現場踏勘——分析確定評估范圍及級別——資質和項目備案——進行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含簡單勘查)——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或說明書(以下簡稱評估成果)——專家組評審——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報送主管部門備案——提交建設單位使用。
第十二條 評估單位接受項目委托后,應當在10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評估單位資質、承擔項目人員、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等(詳見“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備案表”)。
評估項目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應當分別取得項目所涉及區域縣級國土資源局意見后,到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十三條 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的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具備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及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二級、三級評估項目的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具備上述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是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和現場調查的主要人員。
第十四條 評估單位應當強化內部管理、嚴格自律,排除干擾,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開展調查和成果編制工作,保證提交資料真實、依據充分、結論明確、客觀公正的評估成果。
評估單位應組織有關技術和管理人員對本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進行野外驗收(核查),對評估成果等成果進行內部把關,出具本單位初審意見。
評估成果中的項目負責人、編寫人員、審查人應當由本人簽名。
第四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審查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應當經過具有地質災害防治資格的專家的技術評審,應當符合“部頒技術要求”及相關法規和規定,同時符合相關建設項目的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技術評審由評估單位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專家組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級評估成果應有5—7名專家、二級評估成果應有3—5名專家、三級評估成果一般應有3名專家。
評審專家由評審組織者從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技術專家庫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中隨機抽取,確定一名評審專家組組長,并報告成果備案部門。
實行評審專家回避制度,專家評審組中不得有本評估單位的專家或者與評估單位、建設單位和評估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技術評審,應遵循獨立審查原則、客觀公正原則、科學原則。
技術評審由專家組組長召集評審會。評審專家應當認真查閱相關資料,對評估成果進行客觀公正的技術審查。各審查專家必須出具署名的審查意見,并由專家組長提出專家組評審意見書,專家組成員共同簽名,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 評估成果評審時,評估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到評審會現場解答專家質詢;一級評估成果評審時,評估單位總工程師應到評審會現場解答專家質詢。凡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者一級評估成果總工程師未到評審會現場進行答疑的,專家評審組不得進行評審。重大項目或有爭議的項目評估成果,評審專家應到現場核查。
專家評審組審查認為不符合要求的評估成果,須按評審意見及相關要求補做工作,然后重新組織評審。
第五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
第十九條 實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分級備案制度。一級評估成果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二級評估成果報送所在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案。三級評估成果報送所在縣級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案。
跨設區市、縣(市)行政區的建設項目的評估成果,報送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通過專家組評審后,評估單位應將評估成果及其成果備案表送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并在一個月內到相應的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應由提交如下材料:
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說明書)”及電子文檔1份。其中包含評估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評估委托協議書、專家組評審意見書,以及評估成果附件、附圖等。
2、“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表”(樣式及填表說明見附件2)一式8份(其中1份裝訂在評估成果內),電子文檔1份;
3、評審專家個人署名的評審意見和修改意見,以及相應的修改說明。
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和單位資質備案表1份(原件)。
第二十一條 受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的部門,必須對備案材料是否齊全,評估單位資質、評估人員資格、評審專家資格、審查程序、備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規定,以及評估單位和建設(規劃)單位的承諾是否明確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后,受理備案的國土資源(礦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查。一級評估成果由省國土資源廳抄報國土資源部備查。二級評估成果由市國土資源(礦管)局抄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查。三級評估成果由縣級國土資源(礦管)局報省國土資源廳和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查。
備查材料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電子文檔1份,備案登記表紙質和電子文檔各1份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都要妥善保管備案材料,建立評估成果備案登記臺帳和信息數據庫,便于備案登記信息的檢查、使用、統計、匯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對評估成果質量終生負責,評估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之一責任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是質量直接責任人。
評估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評估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技術人員管理制度、跟蹤檢查和后續服務制度。建立評估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評估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人的簽章必須真實。
禁止評估單位弄虛作假、變相降低評估成果水平或出具未經評審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對評估成果審查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評審專家應對評估成果中地質災害危險性和建設項目的適宜性作出明確結論,并針對不同地質條件提出具體的災害預防、治理措施建議。
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評估成果、缺乏充分依據的防治措施建議或者防治措施建議模糊不清的成果,評審專家不得通過評審。否則,評審專家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規劃單位應當按評估結論認真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做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二十六條 設區市、縣級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為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出具書面意見(格式見附件3);
2、對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核查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在評估成果備案登記表中對是否同意備案簽署意見;
3、對建設單位履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承諾進行監督,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地質災害預防、治理措施,參與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無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以及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贛國土資發[2004]16號)同時廢止。
江西有地質災害設計甲級公司嗎
有。江西有地質災害設計甲級公司,江地集團公司申報的地質災害防治設計和地質災害防治勘查兩項甲級資質順利通過。
壓礦報告和地災報告哪些單位可以做?
擁有 礦產地質勘查資質 土地規劃資質 地質災害評估資質的地質單位及礦產勘查公司都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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