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地災評估資質延續業績,以及地災評估資質管理辦法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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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的地災評估資質丙級的需要業績嗎?
一、評估法定依據
(一)《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2003年11月24日)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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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三、申報材料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單位資質須提交下列材料(紙質材料一式四份裝訂成冊,電子文檔一式一份):
(一)申請人提交的換證或新申請資質的報告,換證的應附上原資質正本掃描件;
(二)申請人對所提交的各項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
(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申請表(可到省 *** 政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領取或在省 *** 政務中心及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下載);
(四)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五)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辦理地質災害治理乙級資質需要什么條件?
一、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資質分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丙級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的審批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乙、丙級資質的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二、申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資質申報表;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5.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6.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7.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8.技術設備清單。
三、申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資質申請表;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勘查、設計、施工),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監理);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勘查、設計、施工);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5.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6.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勘查、設計、施工),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監理)7.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勘查、設計、施工),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監理);8.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9.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四、每年受理資質申請具體時間見省國土資源廳公告。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為三年。
(2005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修正)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對建設工程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四條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報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
(六)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八)技術設備清單。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報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五條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六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資質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結果,應當在批準后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 審批機關在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公告。
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評估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等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達不到原定資質等級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資質單位,可以在獲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
第二十一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二十二條 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條件不符合其資質等級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條 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技術成果和技術人員管理制度、跟蹤檢查和后續服務制度,按要求如實填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五條 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條 資質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資質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等級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條 資質單位應當在簽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合同后十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
評估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評估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審批和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7月 1日起施行。
主題詞: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減少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活動造成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的預防和治理恢復,適用本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涉及土地復墾的,依照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第五條 國家鼓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普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 *** ,制定有關技術標準,提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或者個人投資,對已關閉或者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的違法行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規劃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的調查評價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開展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工作。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實施。
市、縣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十條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工程;
(五)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第十一條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相協調。第三章 治理恢復第十二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報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基本情況;
(二)礦山地質環境現狀;
(三)礦山開采可能造成地質環境影響的分析評估(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措施;
(五)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方案;
(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經費概算;
(七)繳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承諾書。
依照前款規定已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不再單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三條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編制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和相關工作業績;
(二)具有經過國土資源部組織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方案編制業務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第十四條 采礦權申請人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或者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礦權申請。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六條 采礦權人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進行。
哪類工程屬于地災評估
朋友你問哪類工程屬于地災評估?
答:地災工程評估的項目涉及評估面大、內容全面、政策性強,一般的是:
1,地震毀壞的房屋、土地、道路、設備;
2,水災毀壞的房屋、土地、道路、設備;
3,風災毀壞的房屋、道路、設備;
4,冰雹毀壞的房屋、道路、設備;
5,火災毀壞的房屋、設備;
關于地災評估資質延續業績和地災評估資質管理辦法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