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人員和業績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中退休人員數量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更低數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與從事的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其中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探地雷達等設備,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錨桿錨索鉆機、鑿巖機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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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乙級資質
新版甲級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資質
1.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十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五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五人。
2.業績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項目總數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六十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五千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