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地圖編制需要保密資質,以及測繪單位保密資質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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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涉及幾個省的示意地圖需要送什么
國內涉及幾個省的示意地圖需要送國務院或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規定明確了地圖審核部門世界性和全國性地圖,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涉及國界線的省區地圖,涉及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地圖,全國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地圖。
示意地圖的相關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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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根據《地圖管理條例》出版地圖的有什么送審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示或者登載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口屬于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法律依據:
《地圖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示或者登載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口屬于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需提交前款之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維護國家的 *** 、安全和利益,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編制和出版。第三條 編制出版地圖,必須遵守保密法律、法規。
公開地圖不得表示任何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地圖編制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地圖出版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軍用地圖和海圖的編制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五條 編制普通地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編制專題地圖,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第六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有關鄰國簽訂的邊界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其附圖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同有關鄰國簽訂邊界條約的界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1840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期間的,按照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繪制;1840年以前的,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國界,按照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繪制;世界各國間的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發布。第七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務院已經劃定界線的,或者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已經協商確定界線的,按照有關文件或者協議確定的界線畫法繪制;
(二)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雖未就界線劃分簽訂協議,但是雙方地圖上界線繪制一致,并且無爭議的,按照雙方地圖上繪制一致的界線畫法繪制;
(三)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界線劃分有爭議,并且雙方地圖上界線繪制不一致的,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發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制。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改現勢變化的內容;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四)地圖的比例尺符合國家規定。第三章 地圖出版管理第十條 普通地圖應當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設立專門地圖出版社或者調整已設立的專門地圖出版社的地圖出版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征求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 中央級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各種地圖。
地方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圖、全國性地圖以外的各種地圖。第十二條 中央級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專題地圖。
地方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第十三條 專業出版社從事旅游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經審核同意,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方可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照前款規定審核地圖出版申請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求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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