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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編制、出版、印刷各種地方性地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全國性地圖、軍用地圖的編制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普通地圖、專題地圖以及保密地圖、內部地圖、公開展示的非出版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立體地圖、用于各種地理信息系統(tǒng)的基礎地理信息和各種示意圖。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編制管理工作。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圖編制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地圖出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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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 *** 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 *** 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專題地圖中的專業(yè)內容審核工作。第五條 編制出版地圖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有關保密的規(guī)定。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圖編制印刷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證書》。第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編制地圖前,須到地圖內容表現(xiàn)地所屬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登記后,方可實施地圖編制工作。
編制地圖登記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編制地圖的技術設計方案;
(二)所采用的底圖資料,底圖版權所有者允許使用的證明;
(三)涉及廣告的地圖必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批準證明文件。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采用最新的資料作為基礎,保證內容的現(xiàn)勢性、準確性和科學性,準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tài)、名稱及相互關系,并應注明地圖上國界線畫法的依據(jù)。地圖的數(shù)學基礎、綜合原則、符號系統(tǒng)及有關數(shù)據(jù)的統(tǒng)計和專題內容的表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使用目的。第九條 編制出版公開地圖不得標示國家秘密或者內部事項。第十條 地圖名稱應當與地圖所表現(xiàn)的內容一致。地圖名稱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飾用語。第十一條 地圖(歷史地圖除外)上地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 *** 認定的標準地名注記。第十二條 利用公開出版的專題地圖為載體刊登廣告的,其廣告版面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刊登廣告的地圖須載明有效期內的廣告批準證號。
普通地圖、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刊登廣告。第十三條 禁止向地圖上標名的單位收取標名費用。第三章 地圖出版管理第十四條 普通地圖應當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專題地圖可以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也可以由經(jīng)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相應出版范圍內的專業(yè)出版社出版。第十五條 任何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經(jīng)依法審核批準的各種公開地圖。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fā)行、展示。第十六條 凡在車站、機場、港口、廣場、展覽館、商店、賓館等公共場所懸掛的以及省內報刊、電視等宣傳媒體展示的繪有省界線和繪有國界線的各種示意地圖,須事先由制作單位將樣圖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制作、懸掛、展示。
不便送往審核部門的立體地圖、地圖模型等大型地圖產(chǎn)品,也可以報申請函,由審核部門派人審核。第十七條 專題地圖出版或展示前,其試制樣圖的專業(yè)內容應報送負責管理該專題地圖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第十八條 保密地圖、內部地圖印刷前以及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出版或展示前,應當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辦理審核手續(xù)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審核申請書。審核申請書應當注明地圖名稱、用途、比例尺、底圖出處、密級和印刷數(shù)量等;
(二)地圖編制任務登記表;
(三)編圖用地理底圖一份(涉及他人著作權的,提供著作權人同意使用的書面說明),試制樣圖一式兩份;
(四)電子地圖,除報送軟盤或者光盤外,還應報送相應的紙質樣圖;
(五)涉及廣告內容的地圖,還應提供有效期內的廣告批準證號;
(六)送審專題地圖,應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為專業(yè)內容出具的審核文件;
(七)公開出版的地圖,還應提交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該出版單位地圖出版范圍的批準文件;
(八)送審教學地圖,還應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送審教學地圖教材審定的書面文件;
(九)國家、省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吉林省地圖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服務經(jīng)濟建設、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出版、生產(chǎn)、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互聯(lián)網(wǎng)地圖服務,以及對地圖的審核、監(jiān)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紙質、布質等介質地圖,電子地圖和互聯(lián)網(wǎng)地圖,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標牌、廣告和影視等插附的地圖,涉及地圖圖形的產(chǎn)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四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第五條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圖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地圖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部門間地圖共享機制,實現(xiàn)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qū)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教育實踐活動,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公益宣傳。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二章 地圖編制第二章 地圖編制第八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的標準,符合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guī)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tǒng)一、 *** 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對編制的地圖質量負責。第十一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經(jīng)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后方可公開使用。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qū)域名稱、區(qū)域性群眾自治組織轄區(qū)名稱、居民地名稱、專業(yè)設施名稱、紀念地和旅游景區(qū)名稱以及其他具有地名含義的名稱的,應當按照依法確定并公布的最新標準名稱表示。第十三條 在地圖上繪制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界線或者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布的行政區(qū)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制。行政區(qū)劃調整的,編制地圖時應當及時更新行政區(qū)域界線。第十四條 編制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實景地圖,遙感影像空間位置精度、影像地面分辨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編制涉及國家秘密且確需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公開使用前應當依法送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第十五條 在普通地圖上刊載廣告不得影響行政區(qū)劃名稱、國家機關、公共設施等重要地理信息的表示,但是表示特定內容的專題地圖除外。第三章 地圖審核第十六條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但是不涉及國界線的景區(qū)圖、街區(qū)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一)出版、生產(chǎn)、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地圖的;
(二)已審核批準的地圖,再次出版、生產(chǎn)、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的,且涉及國界、省界等應當審核的內容發(fā)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yè)者,必須辦理測繪資格審查認證手續(xù),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第三條 吉林省測繪局負責管理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市、州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guī)定對測繪申請單位和個人進行初審。第四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國家測繪局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省測繪局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第五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yè)者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相適應的合格儀器設備和設施;
(二)有規(guī)定數(shù)量的測繪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三)有固定的辦公住所;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單位申請的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獨立建制的單位。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yè)者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時,應當向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建立測繪單位的文件;
(三)單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測繪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
(五)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合格證書;
(六)在職測繪人員的正式統(tǒng)計報表;
(七)本單位經(jīng)過省測繪產(chǎn)品質量檢驗機構鑒定合格的測繪成果或技術資料;
(八)單位辦公住所證明。
個體測繪業(yè)者應提交資產(chǎn)證明和乙級以上測繪單位的技術擔保證明。第七條 測繪單位和個體測繪業(yè)者在申請測繪資格審查認證時應當具體申報開展的測繪業(yè)務范圍。第八條 測繪資格審查和頒發(fā)證書實行分級管理。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查和發(fā)證,由國家測繪局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查和發(fā)證,由省測繪局負責。第九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經(jīng)申請單位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由省測繪局組織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在20日內報國家測繪局審查。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和申請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個體測繪業(yè)者,經(jīng)申請單位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由市、州測繪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在15日內報省測繪局進行資格審查。第十條 省、市、州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在接到測繪資格審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對不具備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及時通知補全。省測繪局對符合條件的乙、丙、丁級資格的申請應當在審查完后3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一條 新組建的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二條 集體所有制測繪單位和個體測繪業(yè)者不得申請甲級、乙級《測繪資格證書》;不得承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房產(chǎn)測繪和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任務。第十三條 在本省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管轄系統(tǒng)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以外的測繪任務,或者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的,必須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第十四條 在本省的軍事測繪單位承擔非軍事測繪任務或者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的,由該軍事測繪單位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測繪資格審查意見,依照本辦法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五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yè)者,應當按國家規(guī)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第十六條 甲、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頒發(fā)后,由發(fā)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第十七條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出復查申請,由發(fā)證機關組織進行復查和換證工作。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發(fā)證機關負責進行年檢。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升級或變更業(yè)務范圍的,必須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手續(xù)。第十八條 本省《測繪資格證書》的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吉林省名稱代碼+順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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