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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福建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環保局關于《福建省城市環境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 2、福州有哪些乙級以上的規劃設計院(含乙級)
- 3、福建南平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屬什么性質的單位?
- 4、全國有哪些城市規劃設計公司是甲級資質的
- 5、全國城市規劃甲級單位有哪些?
- 6、市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福建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環保局關于《福建省城市環境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推動我省城市環境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使城市環境規劃的編制規范化,提高城市環境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縣及經濟開發區編制城市環境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環境規劃由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四條 城市環境規劃應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指導,促進經濟建設、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三統一,逐步把城市建設成布局合理,環境功能分區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完善,城市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城市生態良性循環,環境優美、清潔、舒適、安靜的現代化城市。第五條 編制城市環境規劃應當貫徹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及標準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六條 編制城市環境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及污染源現狀、環境質量狀況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第七條 編制城市環境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的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規劃上報審批前,應征求計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組織公眾參與,并經過專家評審。第八條 城市環境規劃編制程序分三個階段:
一、城市環境規劃大綱編制階段
二、城市環境規劃研究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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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環境規劃審批階段第二章 城市環境規劃大綱的編制第九條 城市環境規劃編制大綱及實施方案(簡稱綱要,下同)是開展城市環境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其主要任務是在開展初步調查、收集和匯總有關基礎資料、數據基礎上經初步綜合分析后,提出規劃研究主要內容、重點, *** ,設計規劃研究子課題。第十條 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則:包括規劃目的、原則、技術路線、編制依據、采用標準、規劃區范圍和期限等。
(二)城市概況:包括環境概況(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概況。
(三)在綜合分析城市概況的基礎上,初步提出城市發展中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并確定規劃研究重點及主要內容。
(四)環境規劃子課題的設置。
(五)規劃編制的組織分工、進度安排、經費預算。第三章 城市環境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環境規劃的主要任務:綜合研究城市環境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明確城市主要環境問題,確定城市環境規劃目標及指標體系,科學劃分城市環境功能區,提出城市環境污染綜合防治規劃方案,合理配置城市環境保護基礎設施,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第十二條 城市環境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其中應當對城市環境保護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環境保護計劃為城市環境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近期計劃期限一般為五年。第十三條 城市環境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全市市域(或全縣縣域)城鎮體系環境規劃,重點為市域(或縣域)經濟開發區、工業區、自然生態保護區、鄉鎮環境建設以及全轄區范圍內的水系和海域等的環境保護與發展。
(二)充分分析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城市建設對環境保護的有利和制約條件,從環境保護角度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合理性作出評價。
(三)研究城市環境現狀,預測未來城市環境狀況,并明確城市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
(四)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總目標,提出分期目標和城市環境控制指標,科學劃分城市環境功能區。
(五)研究確定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并進行相應的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六)編制近期環保計劃,確定近期環保目標、內容和實施方案。
(七)提出規劃實施保證措施。第十四條 城市環境規劃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圖紙。
(一)環境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各項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文件,規劃說明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釋。
(二)環境規劃的圖紙包括:
1、城市地理區位圖
2、城市現狀圖
3、城市總體規劃圖
4、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圖
5、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規劃圖
6、城市環衛設施規劃圖
7、城市大氣污染源現狀圖
8、城市水污染源現狀圖
9、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位圖
10、城市水環境質量監測站位圖
11、城市聲環境質量監測站位圖
12、城市年污染系數玫瑰圖
13、城市空氣環境功能區劃圖
14、水域環境功能區劃圖
15、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圖
福州有哪些乙級以上的規劃設計院(含乙級)
福建省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福建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福建省郵電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交通規劃設計院 福建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福建省林業調查規劃院 福建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 福建省地質工程勘察院 福建省林業勘察設計院 福建省水產設計院 冶金部福建巖土工程勘察研究院 嘉博(福建)聯合設計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輕紡設計院 福建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院 福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福州市建筑設計院福州工程化學設計研究院 福州市住宅建筑設計研究院 福州市園林規劃設計院 福州市勘測院
福建南平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屬什么性質的單位?
南平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隸屬于南平市城鄉規劃局直屬單位
簡介:該院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規劃設計資質為乙級,建筑設計資質為乙級,市政設計資質為丙級的綜合型單位,本院直屬市城鄉規劃局,在是 *** 規劃局的領導下,精心設計,從大局出發,考慮發展,為全市的城市規劃服務,提供優秀的城市詳規劃產品。
職能:具有承擔城鄉規劃設計、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筑設計、道路橋梁設計、給排水設計、電氣暖通設計以及工程技術咨詢、曬圖、復印等工作。
全國有哪些城市規劃設計公司是甲級資質的
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 北京清華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天津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天津大學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河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石家莊市規劃設計院
邯鄲市規劃設計院 山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太原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包頭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內蒙古城市規劃市政設計研究院 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
沈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大連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撫順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鞍山市城鄉規劃設計院
錦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長春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吉林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延吉市規劃勘測設計院 黑龍江省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哈爾濱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哈爾濱工業大學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佳木斯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同濟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規劃設計研究院
江蘇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南京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常州市規劃設計院 東南大學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無錫市規劃設計院 鎮江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南京大學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徐州市規劃設計院
揚州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南通市規劃設計院
蘇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溫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寧波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湖州市規劃設計院
安徽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合肥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蕪湖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蚌埠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福建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福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廈門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江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南昌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總院 山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濟南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淄博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濰坊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鄭州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湖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武漢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襄樊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荊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荊門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十堰市規劃設計院 華中科技大學城市規劃設計院
湖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長沙市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
岳陽市規劃勘測設計院 廣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廣州市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深圳市龍崗規劃建筑設計院 東莞市城建規劃設計院
汕頭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規劃設計院
桂林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柳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海南雅克城市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成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陜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西安建大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西安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蘭州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 重慶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重慶建筑大學城市規劃與設計研究院 貴州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云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昆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新疆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 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北京土人景觀規劃設計研究所 牡丹江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中國聯合工程公司(原機械部第二設計院) 銅陵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泉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臨沂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南寧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天津市渤海規劃設計院
大慶市規劃建筑設計院 齊齊哈爾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中山市規劃設計院 中國對外建設總公司城市規劃所
青島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衡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珠海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海口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自貢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甘肅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 貴陽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攀枝花市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 馬鞍山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湖南省城市學院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 保定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廣西建筑綜合院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全國城市規劃甲級單位有哪些?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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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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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泰都會(北京)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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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外建設總公司城市規劃設計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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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渤海規劃設計院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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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城市規劃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內蒙古自治區
呼和浩特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內蒙古自治區
包頭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內蒙古自治區
沈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遼寧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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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市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省人民 *** 批準的**城市市區、近郊區面積(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面積21.2平方公里)。具體界定的行政區域范圍附后。
第四條 福建省人民 *** 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市人大批準的《**市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和有權機關批準的區域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兩證”)制度。
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一書兩證”及配套的文件、圖紙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八條 城市規劃與城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互為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含技改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大、中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報計劃部門批準之前,必須持有關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的選址定點,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選址意見。屬上級有權機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項目,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上報。選址意見書或選址意見是報批項目建設書或可研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擴建改建的,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現場勘探,初步擬定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圍;
(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依據。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詢和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意見后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應包括初步確定的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紅線圖應標明:范圍界線、代征城市道路邊線、建筑退讓線、高層建筑線及規定設計通知書的文字注明。
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內容包括:使用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地坪標高、建筑限高、進出口位置、體量和管線的走向和配套設施要求。
(四)建設單位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委托資質等級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規劃設計;
(五)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會審。城市重要地段應報市人民 *** 審批,共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六)建設單位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地形圖,并按規定交納城市規劃管理有關費用后,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制規劃用地紅線圖和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圖或總平面圖。加蓋城市規劃專用章的紅線圖和規劃圖,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必備附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用地紅線圖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市以上人民 *** 批準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如對規劃用地紅線有異議,須書面反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復核或調整。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變更(招標、拍賣、協議出讓或 *** )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總門參與編制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計劃,組織編制變更地塊的詳細規劃,提出變更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包括:變更地位位置范圍、地坪標高、用地面積、使用屬于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車場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率、須經過的城市管線、須配套的公共設施、建筑界線以及其它要求,作為土地變更合同的必備條款。擬定變更地塊,按第九、第十條規定,以土地管理部門的名義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移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注明地塊編號,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它有關費用,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變更的依據。已經確定規劃設計條件的變更地塊,需分塊招標、拍賣、出讓的,應重新辦理分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二條 用地單位征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的土地,須同時征用道路寬度一半范圍的土地和拆遷安置地,作為開拓城市道路及敷設市政基礎設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技術經濟指標按規劃道路紅線外征地面積計算。在已有道路兩旁征地的,應負擔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 *** 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不準辦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設和拆遷安置用地要納入城市規劃,統一安排,并按上述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不得侵占道路廣場、公共綠地、測量標志、水文觀測點、電力、電訊走廊或壓占地下管線涵溝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確需臨時建設用地的,必須取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項目的可研批復;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填寫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和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劃用地紅線內,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內標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積率、配套設施、停車場地比例、綠地率、管線敷設和銜接要求、房屋間距、四周退讓距離、防災、防空、防洪和空間環境要求。
(三)建設單位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委托資質等級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臨街建筑、重點地段的各類建筑,均應提供兩個以上設計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電腦透視效果圖;
(四)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方案會審會議,形成方案會審會議紀要或修改設計方案通知書,設計方案經修改并經審定后,發給審定方案通知書,方可進行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五)初步設計按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審批,建設單位在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前,應征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的施工圖進行復核無誤后,通知建設單位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七)由市測繪管理部門組織人員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放樣(其中包括各個轉折點坐標、標高、配套設施位置等),填發建筑放樣核樣單。建筑工程竣工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換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和規劃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道路、橋梁、公交車站、駁岸、碼頭、河閘、單位門口通道、圍墻和給水、排水、電力、電訊、廣播有限電視、燃氣等工程管線,必須參照本規定第十七條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道路管線部分)。城市道路的標高、坐標及控制紅線寬度,必須依據城市規劃規定,不得隨意變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設工程管線,應服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各種管線原則上應埋設地地下,城區現有電力、電訊、路燈等架空線應逐步改為地下埋設。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項目開工申請。建設單位確實不能按上述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并經批準,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或未經批準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吊銷。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從規劃道路紅線退讓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層和多層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層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與規劃道路標高有高差的建筑,應增大退讓距離,具體要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河流兩岸防洪藍線以外的綠化帶用地寬度,舊區不少于15米,新區不少于30米。集中綠化地段應按詳細規劃要求嚴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條 建設用地的總平面布局與建筑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總平面平局對停車場(庫)、綠化、公廁、垃圾收集中轉、污水處理、泵房、變配電、郵政信報、空調和消防等設施要統籌兼顧,配套布置;
(二)停車場(庫)面積不少于地面以上總建筑面積10%,賓館、飯店、寫字樓、影劇院、商場、展覽館等公共建筑應按規劃要求增加停車場(庫)面積;
(三)舊城改造必須降低建筑密度,綠地率不少于25%。新建區綠地率不少于30%,學校、醫院等用地,應相應增大綠地率;
(四)總平面布局經批準后應進行豎向設計和各種工程管線設計。各種建筑特別是住宅建筑設計,對戶外給水排水、消防、電力、電訊、郵政信報箱、綠地、公用電視管線等設施應同步設計;
(五)城市道路兩旁的建筑物,其鍋爐、煙囪、泵房、配電房、廚房、污水處理設施等不得臨街布置。臨街面安裝空調機的要進行立面設計處理。建筑物屋頂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時,應做隱蔽美觀處理并與建筑立面相協調,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其安全防護要求的間距,應按有關規定在本單位用地內解決;
(七)臨街建筑和高層建筑應進行夜景工程設計和廣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條 建筑間距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層或多層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間距按建筑高度計算,在舊城區應不低于1:0.8,新區不應低于1:1.0。其東西向端墻間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層(建筑高度50米以內)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間距應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過50米,其南北間距應不少于30米;側向間距綜合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確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間的間距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消防、環保、衛生等規定要求確定,民用建筑與非民用建筑相鄰或混合布置,建筑間距在兩種要求中按間距大的確定;
(四)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間距(含東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間距內不得外挑陽臺、樓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陽臺、樓梯等,當連續長度超過4米時,應以外挑部門的邊緣計算建筑間距。
第二十四條 建筑從本單位用地邊界退讓距離,南側和北側應不少于規定間距的0.5倍以上,舊城區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東西側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應加大退讓距離。
第二十五條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則上采取方案設計招標(設計標書由建設單位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建設單位應報送二個以上符合規劃要求的設計方案(方案應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各個方向的立面圖、電腦透視圖或鳥瞰圖,有條件的應制作建筑模型,設計說明書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評選,擇優錄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按片區、街坊、組團成片開發形式進行審批。除小區配套建設外,不予審批零星規劃建設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近期舊城改造范圍以及經市 *** 批準的舊城改造區域和已經有權機關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確定的用地不予審批單位和個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區內,不予審批農民新村建設,經鑒定屬危房,且不符合審批條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可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先在農民新村內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原則上不得進行臨時建設。確需臨時的,必須取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含臨時搭蓋、破墻開店等)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分別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公共綠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場所的.雕塑,戶外廣告構架載體和其它構筑物、宣傳牌等應統一布點,統一設計,符合城市規劃。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和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為便于規劃跟蹤管理和社會監督,每項建設工程應在施工現場的顯目位置懸掛標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拆除施工臨時搭蓋,清理場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有關部門應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文件方可給予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證》。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請市人民 *** 責令違法建設單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對該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條 未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挖取砂石、土方,堆放棄土、垃圾和廢物,圍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其整理現場,賠償損失,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影響城市規劃,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之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數額為該違法建設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5%至15%。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改正,并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10%至20%罰款。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核樣,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博士學位的規定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
限期拆除的違法建設不得繼續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須均作出處罰決定機關檢查認可并重新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繼續進行建設。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建設通知書或者處罰決定后,繼續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建監察隊伍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門。
臨時建設使用期滿或因城市建設需要,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監察隊伍 *** 。
拆除違法建設的費用由違法建設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預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條 未辦理征地手續的違法建設,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處理,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在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上進行違法建設,以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處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主要負責處理的部門應視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規劃行政執法人員應依法持證進行規劃監督、檢查。阻礙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 *** 提出報告,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人民 *** 每兩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并報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市屬各縣(市)的城市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市城鄉規劃局。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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