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山西省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山西省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查詢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目錄一覽:
城鄉規劃設計甲級資質單位有哪些
以北京為例:
1.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2.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3.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4.北京清華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5.北京土人景觀與建筑規劃設計研究院
6.北京中社科城市與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
簡介
城鄉規劃設計甲級資質很難獲得,首先它要求規劃單位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并且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還得滿足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等條件。目前擁有這項資質的都是比較知名的規劃院,如深規院、中規院、清華同衡等。
山西省(甲級)建筑設計院有哪些
有以下些建筑設計院:
1、山西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成立于1955年,是山西省建設系統唯一的綜合型建筑科學研究機構。
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建筑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山西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山西省建設工業產品檢測中心、山西省建設科技信息中心、《山西建筑》編輯部均設在本院。
2、太原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成立于1979年9月1日,是具有甲級城市規劃設計、甲級工程咨詢等資質的綜合性規劃設計機構。
該院連續獲“太原市文明單位”和“太原市文明和諧單位標兵”等榮譽,并獲得山西省模范單位、山西省知識分子工作先進單位、山西省建設系統先進單位、太原市優秀黨組織等 光榮稱號。
3、太原供電設計研究院是一家專業從事220kV及以下輸變電工程勘察設計的全民所有制設計單位,具備乙級勘察設計及咨詢資質,先后于1999年底通過ISO9001 94版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008年9月通過ISO9001 2000版標準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4、山西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成立于1953年的山西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是山西省規模更大、成立最早、專業配套、工種齊全、設備先進、資質齊備、人才濟濟、服務優質、信譽良好的國家甲級綜合性勘察設計研究單位。
全院現有職工510人,其中高級職稱占25%,中級職稱占46%,一、二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造價師等占技術人員總數30%以上,具有設計經驗豐富的專家隊伍。
5、山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成立于1981年,是隸屬于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全額事業單位。
是具有國家城市規劃編制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市政公用行業中給水、排水和道路工程設計甲級,與其相對應的工程咨詢甲級以及市政公用行業中除具有的甲級外其余設計均為乙級資質的綜合性規劃編制、研究和工程設計單位。
6、太原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成立于1958年,是國家建設部批準的甲級建筑設計單位。
持有建筑工程設計甲級、工程咨詢甲級、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甲級、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勘察、咨詢、監理)甲級,以及城市規劃編制乙級、市政公用行業(熱力、給排水、道路、風景園林)乙級等資格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山西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百度百科--太原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百度百科--太原供電設計研究院
百度百科--山西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百度百科--山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百度百科--太原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大同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主城區規劃應當符合一軸雙城、分開發展,傳承文脈、創造特色的發展戰略,有利于建設宜居、利居、樂居的魅力城市。鎮、鄉、村規劃應當注重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特色化城鎮。第四條 市、縣、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
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市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嚴格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負責本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景觀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規劃、計劃、統計、勘察、測繪、地籍、地震、水文、氣象、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無償向城鄉規劃編制部門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組織測繪城鄉規劃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圖。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大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大同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其中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村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報縣人民 *** 審批。
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2005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山西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但市級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任何建設不得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城市總體規劃、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縣(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單獨編制的各專項規劃由各主管部門依據其專業規劃組織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縣(區)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參與和配合城市規劃的編制,并無償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本市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古城與建設新區相結合的方針,遵守保護文物古跡,保持傳統建筑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則。第八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報上級人民 *** 審批。
縣(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經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縣(區)人民 *** 和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城市分區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地段由城市人民 *** 審批,其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條 城市人民 *** 可根據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需作修改和調整的,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一條 申請乙級、丙級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資質證書》。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批準前,應當公示,征求社會意見。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第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和古城風貌。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節約土地及空間資源,保護機場凈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各類開發區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組織實施。同時配套建設公用設施和城市環境、商業、文化、教育、衛生等設施。第十五條 舊區改建應當劃定保護范圍、控制建筑高度和保持街區特色。
在舊區內嚴格控制工業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污染環境的工程。
山西省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山西省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查詢、山西省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