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是指比例尺等于小于萬分之一,秘密級以上的地形圖以及其他由省測繪局管理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負責制作、索取、提供、使用、保管、銷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所有機關、單位。
第四條 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范、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省測繪局授權省測繪資料檔案館負責全省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提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需要索取國家秘密測繪成果單位的審核、開具《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發放《浙江省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許可協議》文本和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使用、保管的日常監管工作。
省級有關部門負責直屬單位索取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審核、開具《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發放《浙江省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許可協議》文本和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使用、保管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八條 索取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做到:
(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納入本單位的保密事項;
(二)建立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保密制度,完善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索取、登記、入庫、借用、審批手續,并有專人負責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三)有歸口管理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職能部門和存儲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庫房、設施和保密防范設備。
第二章 索取與提供
第九條 使用單位要指定專人憑本單位行政介紹信和需要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屬單位按系統向省級有關部門,外省轉函單位和本省無測繪成果歸口管理部門的省、部屬單位向省測繪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提供條件的,由審核部門出具《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并發給《浙江省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許可協議》文本。
《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浙江省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許可協議》文本由省測繪局統一制定。
第十條 使用單位憑《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浙江省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許可協議》(須蓋公章)以及有關證明材料,由本單位負責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索取、管理的人員到省測繪資料檔案館辦理有關手續,簽訂《浙江省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許可協議》,索取國家秘密測繪成果。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憑《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及有關證明材料,先到省測繪局辦理有關手續。
(一)需要索取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比例尺等于小于1:1萬)、平面、高程控制成果的覆蓋范圍大于或等于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需要對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數據進行加工處理或者使用測繪成果過渡產品的;
(三)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減收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使用費的。
第十二條 省測繪資料檔案館核對《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等有關材料后,符合提供條件的,與使用單位簽訂《浙江省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許可協議》,按國家規定收取測繪成果使用費,提供國家秘密測繪成果。
省測繪資料檔案館在提供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時,應對每份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逐一編號,并詳細填寫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提供清單。
第三章 使用與銷毀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索取的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應先在本單位檔案(資料)室入檔。嚴禁未經入檔直接使用。
第十四條 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借用手續后方可使用。使用人員應按有關保密規定妥善使用和保管國家秘密測繪成果,嚴防失、泄密,并在借用期限內按時歸還。借用時間超過3個月的,使用單位檔案管理人員要督促使用人員辦理續借手續。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未經省測繪局許可,不得擅自復制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 或轉借。確需復制的,必須經省測繪局批準,嚴格按照 *** 中央辦公廳廳字[2000]5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復制的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按原密級管理。
第十六條 存有、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不得與互聯網聯接,不得擅自復制刻錄。儲存有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必須按照有關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規定,指定專人管理,設置開機口令,并定期更換口令,確保數據的安全。
第十七條 規劃、設計等以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為載體的項目,使用單位在上交或移交其成果時,應將作為載體的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清點、登記、造冊,并辦理移交手續。接收單位應按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密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測繪成果已失去使用價值的應當及時銷毀。銷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按規定進行登記、造冊和2人以上監銷,并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測繪資料檔案館備案。
第十九條 在對外經濟合作中確需向境外的組織、機構、人員提供使用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須經省測繪局審查批準,并將批件報省保密局備案。需攜帶國家秘密測繪成果出境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經省測繪局審查批準并到市(地)級以上保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攜帶國家秘密測繪成果出境的手續。
個人、民營企業需要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由省測繪資料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技術處理,省測繪局審查批準后方可索取、使用。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發現國家秘密測繪成果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測繪或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章 保密教育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測繪、保密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宣傳,做好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索取、提供、使用、保管等崗位工作人員的上崗、在崗及離崗的保密教育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測繪資料檔案館每年年底按行政區域將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提供清單分別寄市、縣(市、區)測繪和保密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次年之一季度按照省測繪資料檔案館提供的清單,對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索取、使用、保管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核對。檢查、核對情況以設區的市匯總后,分別報送省測繪局、省保密局,同時抄送省測繪資料檔案館和當地保密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適時組織對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索取、提供、使用、保管、銷毀等保密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保密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尚不夠處罰,經指正仍不改正的,由省測繪局通知省測繪資料檔案館暫時停止提供國家秘密測繪成果,待使用單位作出整改后,方可繼續提供。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出具《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或擅自提供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單位,由省測繪局通報批評。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省測繪局許可,擅自復制、 *** 或者轉借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按《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由省測繪局或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批準手續,擅自向境外的組織或個人提供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發生重大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丟失事件的,除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員外,其所在單位由省測繪局予以通報,并按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秘密測繪成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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