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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會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上海市城市規劃建筑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主管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業務上受上海市建設委員會領導。市規劃局所屬測繪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測管處)負責組織本市基礎測繪成果及其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測管處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副本:
(一)按國家技術標準測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測量成果及5秒級以上的城市測量成果的 *** 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用于測制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成圖的各種航空攝影底片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底圖的目錄及副本,地籍圖、影像地圖、海圖、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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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式印制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經市人民 *** 批準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測繪成果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年度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由市測管處統一匯編成冊。第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均按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專業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按規定確定,并報市測管處備案;其密級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圖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保密法規進行管理。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并向提供該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第五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可向市測管處查閱目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測管處統一提供使用:
(一)按國家測繪局和上海市城市測繪規范、圖式、細則測繪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及航攝影像圖;
(二)市、區、縣、鄉等各種行政區域的掛圖、地圖集、地下管線圖;
(三)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座標系統測量的平面控制點成果;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高程系統測量的高程控制點成果;
(五)與上述各項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不屬于前款范圍的測繪成果,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使用。第六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曬制全區、全縣或相當于全區、全縣面積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圖或相應的綜合管線圖,必須憑用圖單位公函,經市測管處批準后提供;
(二)密級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憑統一印制的測繪資料歸口管理專用介紹信提供;
(三)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憑當地省級 *** 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公函提供;
(四)本市單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向市測管處辦理轉函手續;需要使用外省市專業測繪成果的,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五)軍事部門需要使用 *** 部門測繪成果的,由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通過市測管處統一辦理;
(六)本市 *** 部門或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管處通過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統一辦理。第七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具體按國家測繪局和國家物價局發布的《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第八條 市測管處應按照國家測繪局有關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負責對本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對提交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測繪成果的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市規劃局處以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十的罰款或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格。第十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單位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不得擅自復制、 *** 或轉借。確需復制、 *** 或轉借測繪成果的,必須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準,復制保密的測繪成果,還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受托單位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復制、翻印、 *** 、出借、出版。
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1997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主管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上海市測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測管辦)負責組織本市基礎測繪成果及其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在第2年6月底前向市測管辦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副本:
(一) 按國家技術標準測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測量成果及5秒級以上的城市測量成果的 *** 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 用于測制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成圖的各種航空攝影底片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 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底圖的目錄及副本,地籍圖、影像地圖、海圖、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 正式印制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 經市人民 *** 批準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測繪成果和附件目錄(一式一份)。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年度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由市測管辦統一匯編成冊。第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均按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專業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按規定確定,并報市測管辦備案;其密級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圖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保密法規進行管理。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并向提供該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第五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可向市測管辦查閱目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測管辦統一提供使用:
(一) 按國家測繪局和上海市城市測繪規范、圖式、細則測繪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及航攝影像圖;
(二) 市、區、縣、鄉等各種行政區域的掛圖、地圖集、地下管線圖;
(三) 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坐標系統測量的平面控制點成果;
(四) 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高程系統測量的高程控制點成果;
(五) 與上述各項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不屬于前款范圍的測繪成果,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使用。第六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曬制全區、全縣或者相當于全區、全縣面積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圖或者相應的綜合管線圖,必須憑用圖單位公函,經市測管辦批準后提供;
(二) 密級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憑統一印制的測繪資料歸口管理專用介紹信提供;
(三) 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憑當地省級 *** 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公函提供;
(四) 本市單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向市測管辦辦理轉函手續;需要使用外省市專業測繪成果的,按專業 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五) 軍事部門需要使用 *** 部門測繪成果的,由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者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通過市測管辦統一辦理;
(六) 本市 *** 部門或者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管辦通過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者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統一辦理。第七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具體按國家測繪局和國家物價局發布的《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第八條 市測管辦應當按照國家測繪局有關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負責對本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提交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測繪成果的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負責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由市測管辦處以直接經濟損失10%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第十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單位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不得擅自復制、 *** 或者轉借。確需復制、 *** 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的,必須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準;復制保密的測繪成果,還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受托單位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復制、翻印、 *** 、出借、出版。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測繪地理信息作為一項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工作,在我國古代就被廣泛用于各行各業。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和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促進地理信息共享,推進軍民融合,維護 *** 、安全和利益。
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分別簡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組織科學技術攻關,加強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創新體系。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進步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省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獲取與處理航空航天遙感數據資源;
(三)測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四)建設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五)編制與更新全省行政區地圖;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與沿海灘涂地形測量;
(七)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八)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地圖;
(五)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專題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六)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 *** 預算。
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測繪的規劃、年度計劃和項目技術設計書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項目。
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應當符合規范,通過專家論證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機制。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兩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一年,行政區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即時更新。
第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
因城鄉規劃、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坐標系統相聯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十一條 建立數字區域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財政投資的地理信息系統,應當采用全省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因測繪進行航空攝影的,按照有關規定,報軍隊測繪部門批準。
因測繪使用無人機進行攝影的,應當遵守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測繪資料、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組織開展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數據申請、調取、傳輸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的測繪設備和測繪成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測繪設備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商相關部門并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發布地理國情監測信息。
從事地理國情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和標準,定期監測、統計和分析地理國情,并對地理國情監測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圖涉及測繪的,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制。
不動產測繪應當執行有關測量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符合的有關規定。不動產測繪成果應當由具有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審核簽字。
對不動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鑒定。
第十七條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并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確保測繪成果的質量。
使用測繪成果,實行統一標準、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九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測繪成果匯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匯交和保管工作。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使用協議。對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復制、 *** 、轉借。確需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應當經該測繪成果提供部門或者權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用于 *** 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不得將該測繪成果用于營利活動,并應當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無償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礎測繪更新的資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價格清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屬于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異地備份。
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 *** 信息安全、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確保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省人民 *** 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數據,江、湖、河、山、洞、島等相關屬性數據;冠以江蘇江蘇省等字樣和依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定的內容屬于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公布。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規定標準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質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財政資金的具體標準,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
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充分使用已有的適宜的測繪成果,不得重復測繪。
對前款所指項目,批準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章 地圖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廣電、民政、教育、網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版圖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編制、出版地圖和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和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和省有關規定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現勢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地圖的標準樣圖,并定期更新,提供無償使用。
編制行政區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游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標載重要的機關、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圖書館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三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省性地圖和主要表現地包含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的地圖。
本省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定。
生產制作附有國界線或者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示意性地圖圖形的音像制品、標牌、廣告以及玩具、紀念品、工藝品的,應當使用國務院批準公布的標準畫法圖圖形;生產制作單位自行制作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地圖集(冊)、政務服務用圖和互聯網公益性地圖審核,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審查。委托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專業審查的,應當告知送審單位,地圖內容審查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負責地圖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地圖內容審查意見后,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按規定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由地圖安全審校人員負責地理信息審校、上傳、發布工作,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務
第三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引導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單位通過合作開發、資源置換、 *** 銷售、技術服務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社會化應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組織測繪地理信息、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環保、民政、民防等部門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實現 *** 部門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及時向社會發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礎地理信息目錄,增加基礎地理信息供給,實現基礎地理信息開放共享。
第三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接口等在線服務。
第三十七條 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應當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信息。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涉水、大氣、植被、土壤、礦產、地面沉降等生態保護地理國情專題監測,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 *** 上傳輸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衛星導航定位技術服務的,不得泄露個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礎設施
第三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下列用于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標志、場地和平臺:
(一)永久性測量標志;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
(四)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第四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經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并向社會提供服務。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標準和規范。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應當提交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站網、站點信息備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保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永久性測量標志保管實行津貼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檔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并負責指派單位或者專人保管;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布信息。
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避讓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避免受電磁波發射干擾的安全控制距離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A、B、C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三、四等和由市、縣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D、E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
第七章 資質資格和市場
第四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審查、測繪資質證書發放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與測繪執業資格有關的活動。
測繪人員進行外業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發放、注冊工作。
第四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 *** 采購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公開招標。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擬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并經發包單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招標和 *** 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度。
第五十條 招標和 *** 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復印件報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分包的,應當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復印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統一監管,利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動態監控平臺,及時向社會發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管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投標和 *** 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投標單位測繪資質和市場信用、測繪評標專家資格、評標 *** 和中標價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應當每年按比例隨機抽檢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未經招標投標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監督檢驗。
第五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建立市場信用獎懲機制,向社會發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
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與安全、保密、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網信、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每年定期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保密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之一款規定,未使用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款規定,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將測繪成果用于營利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違法分包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相關部門可以暫停財政資金撥付。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承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測繪條例》同時廢止。
云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09)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匯交、保管、利用測繪成果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支持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建立測繪成果的共享機制。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指定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具體負責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務等工作。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一)建立全省與國家測繪系統相統一的三等、四等大地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
(二)測制和更新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地理信息遙感的成果;
(五)基礎地理底圖編制的成果;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六條 州(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與全省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
(二)測制和更新1∶2000至1∶1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七條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與州(市)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
(二)測制和更新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八條 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整飾規范。第九條 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按年度逐級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并實行動態更新。第十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落實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使用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規定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第十一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不得擅自復制、 *** 或者轉借;確需復制、 *** 或者轉借的,應當經有相應密級管理職責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原件的密級管理。第十二條 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委托有關單位進行規劃、設計、信息系統開發等活動的,委托單位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保密協議。項目完成后,委托單位應當收回其提供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被委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復制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三條 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與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信息 *** 相連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并遵守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有關保密管理的規定。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報經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并批準后方可實施。
被銷毀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編目登記,鑒定人、監銷人、批準人均應當在登記冊上簽名,登記冊應當歸檔保存。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銷毀后,應當書面告知提供該測繪成果的單位。
涉密測繪成果是什么
如下:
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圖件;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
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等為涉密測繪成果。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成果歸中方部門或者單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門或者單位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出具匯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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