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篇關于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侵犯著作權罪相關案例
《丁丁歷險記》圖書盜版案
2001年5月,中國一少年兒童出版社從比利時獨家引進出版了彩色繪圖本《丁丁歷險記》圖書。同年7月,該社接到讀者舉報,稱在市場上購買的《丁丁歷險記》書中有大量的錯頁現象,中國一少年兒童出版社經核實后確認此書為盜版。后經調查發現,盜版系該社對外合作部編輯鐘自仁利用職務之便復制,由做印刷業務的蘇志坤負責聯系制版及印刷復制工作,由陳淶偽造委印手續,分別聯系北京BEIJING冶金大業印刷有限公司等多家印刷廠分別盜印連環畫冊《丁丁歷險記》5000套,在北京BEIJING市金星印務有限公司、北京BEIJING市通州胡各莊西堡村裝訂廠將盜印畫冊裝訂成冊,違法經營額達270余萬元。
2002年11月,北京BEIJING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庭審后依法判決:被告人鐘自仁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蘇志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陳淶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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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印《上海城市交通圖》案
《上海城市交通圖》是由上海市測繪院編制,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江蘇省太倉市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地圖作品。上海市測繪院擁有該圖的著作權,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擁有該圖的專有出版權。1999年10月,薛模權拷貝復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圖》菲林一副。嗣后,薛模權委托他人非法盜版印制《上海城市交通圖》1.5萬冊,以每冊2.2元、2元不等的價格出售。同年12月初,薛模權拷貝復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圖》菲林一副。隨后其找到霍重光,要霍為其聯系印刷。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薛模權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刷盜版地圖數量達17.15萬余冊,非法經營額達85萬余元。
一審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薛模權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販賣盜版光盤侵權案
2004年5月,夏長生、何濤各出資5萬元,租賃南京花紅園一住房為經營場所,販賣從廣州等地購進的盜版光盤。2006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會同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門進行檢查時,將正在販賣盜版光盤的夏長生、何濤等人抓獲,并當場繳獲各種非法光盤2.3175萬張。經江蘇省版權局鑒定,侵權復制的音像制品、游戲軟件共2.0849萬張,另外還有淫穢光盤2326張。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夏、何二人以贏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商標)許可,發行音樂、電影、電視作品光盤及計算機軟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以侵犯著作權罪,一審判處夏長生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同案犯何濤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高科員工侵權案
2002年3、4月份,李某、黃某先后到高科公司工作。之后李某擔任高科公司項目經理職務,負責研發IAD系列產品,即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黃某則為該項目組研發成員,李某、黃某多次接觸并掌握了高科公司該系列產品的機密文件。后李某離職加盟另一公司,主持研發與高科公司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功能相同的綜合接入設備產品。為了研發該產品,李某從高科公司聘請黃某到此公司工作。二人利用從高科公司掌握的技術信息,生產出該設備產品在市場上銷售,銷售總金額達81萬余元,致使高科公司損失78萬余元。
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查明,由于高科公司對MG6000系列產品享有著作權,同時兩被告人侵權后的非法經營數額達81萬余元,所以兩被告人的行為已共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2007年4月,天河區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
非法復制電視劇《掃黃先鋒》案
電視劇《掃黃先鋒》的版權屬在香港注冊的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所有。1998年底,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授予瑞得公司在中國一大陸發行其電視節目《掃黃先鋒》的獨家播映權。1999年9月,舒亞眉利用職務便利,從瑞得公司騙取播出帶1套,交給海天公司經理陳寶華。后兩人以海天公司的名義,分別與山東齊魯電視臺、西安電視臺、云南電視臺簽訂《掃黃先鋒》電視劇的播映權合同,將騙取和復制的播出帶分別出售給上述3家電視臺,非法獲利79萬余元。
北京BEIJING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判決如下:被告人舒亞眉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10萬元;被告人陳寶華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0萬元;兩人共同退賠瑞得公司79萬余元。
北京市人民 *** 關于修改《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百零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一、《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之一項。
第二項中的“處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改為“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
1、刪去第五條之一款中的“情節嚴重者并可處以罰款”。
刪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刪去第六條。三、《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
1、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夜間時間為晚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的期間。”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工業噪聲、施工噪聲,實行超標收費。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噪聲超標收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月征收。收費手續參照《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行。”
4、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間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二)經營性的文化娛樂場所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單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執行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噪聲超過標準的。”
5、第三十條修改為:“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區、縣人民 *** 審批;罰款三萬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
6、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者,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7、刪去第三十二條。四、《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刪去第三條中的“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登記的,逾期每滿一個月,處以相當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罰款。”
2、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
3、刪去第十條中的“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或變相購買的,處買方以房價一倍、賣方以房價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擅自租用或變相租用的,處承租人以年租金額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其購、租關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審批機關視具體情節決定。”
4、刪去第十四條。五、《北京市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電鍍、制革、造紙、漂染等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限期達到國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2、第十六條修改為:“鄉街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刪去第十八條。六、《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工程總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外省市、港澳臺地區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2、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視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不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偽造、涂改、出借、 *** 、出賣有關圖章、證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或者有前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投標單位退出投標,取消其1年的參加施工投標資格。”
哪些情況導致測繪資質被吊銷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測繪公司沒有資質是不是騙人的
剛開設的測繪公司也許還沒有來得及辦理測繪資質。
要求是測繪公司必須要有測繪資質的。丁級測繪資質很簡單就可以辦理下來。
測繪公司是提供測繪服務的,如果沒有提供服務就問你要錢,那就要小心了。
北京公司沒有遙感測繪資質能申請北京測繪職稱嗎
北京公司沒有遙感測繪資質能申請北京測繪職稱嗎?回答是:北京公司是有遙感測繪資質能申請北京測繪職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