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測繪成果是什么
如下:
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圖件;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
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等為涉密測繪成果。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成果歸中方部門或者單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門或者單位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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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出具匯交憑證。
涉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要求
1)準予使用的基礎測繪成果屬于測繪工作中國家秘密級事項,要按《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隱患,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不得擅自復制、 *** 或轉借。
2)絕密級基礎測繪成果,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①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②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③在設備完善的保管裝置中保存。經批準復制、摘抄的絕密級成果,依照前款規定采取保密措施。
3)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使用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僅限于本單位范圍內,按批準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下級或同級其他單位。
4)利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處理的,其秘密等級不得低于所用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
5)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發生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泄密事件的機關、單位,應按照《報告泄露國家秘密事件的規定》的要求,向有關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報告并查處。
6)首次申請使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被許可使用的申請人應簽署國家測繪局印發的《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安全保密責任書》。
7)準予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測繪成果資料保管單位應當與被許可使用的申請人簽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使用許可協議。
涉密測繪成果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涉密測繪成果適用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海洋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
(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其他有關地理數據;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組織全國基礎測繪成果及其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擴展資料:
和地勘涉密測繪有關的部門:
針對全國地勘行業涉密測繪成果和地質資料使用存在失泄密隱患問題, *** 同志最近作出多次批示,要求高度重視,認真整改。
為落實 *** 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涉密測繪成果和地質資料的監管,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與國土資源部、國家安全部和國家保密局協商一致,共同成立全國地勘行業涉密測繪成果和地質資料使用與管理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由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徐德明擔任組長。
四部門聯手行動,重拳出擊,迅速在全國地勘行業開展保密大檢查,全力把維護地理信息安全落到實處。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
人民網-四部門開展地勘涉密測繪成果和地質資料檢查側記
北京市人民 *** 關于修改《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百零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一、《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之一項。
第二項中的“處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改為“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
1、刪去第五條之一款中的“情節嚴重者并可處以罰款”。
刪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刪去第六條。三、《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
1、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夜間時間為晚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的期間。”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工業噪聲、施工噪聲,實行超標收費。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噪聲超標收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月征收。收費手續參照《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行。”
4、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間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二)經營性的文化娛樂場所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單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執行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噪聲超過標準的。”
5、第三十條修改為:“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區、縣人民 *** 審批;罰款三萬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
6、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者,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7、刪去第三十二條。四、《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刪去第三條中的“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登記的,逾期每滿一個月,處以相當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罰款。”
2、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
3、刪去第十條中的“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或變相購買的,處買方以房價一倍、賣方以房價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擅自租用或變相租用的,處承租人以年租金額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其購、租關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審批機關視具體情節決定。”
4、刪去第十四條。五、《北京市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電鍍、制革、造紙、漂染等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限期達到國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2、第十六條修改為:“鄉街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刪去第十八條。六、《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工程總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外省市、港澳臺地區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2、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視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不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偽造、涂改、出借、 *** 、出賣有關圖章、證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或者有前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投標單位退出投標,取消其1年的參加施工投標資格。”
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審批條件
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審批條件包括:(一)申請人具備獨立法人的單位或其他組織;(二)有明確、合法的使用目的和相應的使用范圍;(三)申請人有符合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 *** 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