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資質等級什么意思
超越資質等級是指超過原有核定的資質等級進行的違反規定的行為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軍隊測繪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的,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測繪單位資質等級作出要求,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不得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 *** 測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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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規定。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違反國家測繪法規定,測繪成果不合格的,應當受到哪些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之一次申請測繪資質,是必須從丁級申請,還是可以直接從丙級或乙級申請
測繪資質分為四個等級,分為甲乙丙丁,甲級更高,丙級更低。測繪資質首次申請認定,更高可以從乙級開始(只設置甲級的除外),可以跳過丙丁級。
測繪資質升級,就必須一級一級升,不能從“跳級”。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如何處理?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之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擴展資料: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
第二十一條之一項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第三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行政處罰若干規定(97修正)
之一條 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八條北京市東城區測繪法超越資質等級的規定北京市東城區測繪法超越資質等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有關規定對違反《條例》北京市東城區測繪法超越資質等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北京市東城區測繪法超越資質等級,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機構應當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審查合格北京市東城區測繪法超越資質等級,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監督總站)或者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責令其停止檢測,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第四條 建設單位(含城市建設開發企業,下同)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市或者區、縣建委給予其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工,并可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第五條 建設單位采購供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監督總站或者監督站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工,并可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第六條 建設單位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的,監督總站或者監督站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工,并可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第七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進行工程結算或者使用該工程的,監督總站或者監督站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第八條 城市建設開發企業不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實施質量管理,或者未履行住宅工程成品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監督總站或者監督站給予其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至5萬元罰款。第九條 建設監理單位違反《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工程進行監理的,市或者區、縣建委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2萬元至5萬元罰款;建設監理單位不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監督總站或者監督站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至5萬元罰款。第十條 施工企業未取得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承接工程施工任務的,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工程施工任務的,市或者區、縣建委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2萬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施工、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采購、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未對采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試驗、檢驗的,監督總站或者監督站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發生質量事故后,不按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監督總站或者監督站給予其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的負責人、質量檢查員和特種專業技術人員未經考核合格上崗的,監督總站或者監督站責令施工企業限期改正或者停業整頓,并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質量體系不健全,質量責任制不落實,或者因施工企業偷工減料、弄虛作假,而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質量低劣的,由監督總站或者監督站給予其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業整頓,并可處以2000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格重的,可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并由市或者區、縣建委責令其停止施工、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因其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市或者區、縣建委責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施工、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并可處以2萬元至5萬元罰款。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包換的,監督總站或者監督站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超過限期仍未改正的,建設單位可自行修復,修復所發生的費用由施工企業承擔。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違反《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市、區、縣建委或者監督總站、監督站可以對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第十七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