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97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促進建筑企業開展競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建設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設施工計劃,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除因特殊情況,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準的以外,均必須按本辦法進行招標。第三條 本市工程總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必須持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外省市、港澳臺地區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由市建委領導,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二章 招標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經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設施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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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領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完成了拆遷工作,施工現場實現了“三通一平”;
(三)建設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設施條件等已經落實;
(四)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并有施工圖預算或設計概算,已領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五)資金、主要材料已落實,能保證施工需要;
(六)標底已編審完畢。第六條 招標單位招標,須向市招標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發表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4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
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工程,經市招標辦同意,并核定標底后,可由2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業進行議標。第七條 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并報市招標辦核準,確定投標企業后,召開招標會議,向投標企業分發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開標之日,一般不超過1個月,大中型工程不超過2個月。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工程項目的內容、發包范圍、技術要求、開竣工時間、質量標準、現場條件等;
(二)施工圖紙、設計資料、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主要實物量清單(參考數據);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裝修等級、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項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條款;
(六)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材料價差結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標評定條件;
(九)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地點。第三章 標底第九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第十條 編制標底應以設計圖紙為依據,標底價格及工期的計算,應執行北京市建筑安裝市政工程預(概)算定額、工期定額和有關規定。不可預見費或包干系數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費等應列入標底。第十一條 標底應不超出工程投資金額。第十二條 標底經市建筑安裝市政工程合同預算審查處審查確認后,由招標單位報市招標辦核準。第十三條 標底必須封存,開標前嚴格保密。第四章 投標第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建筑企業,應按招標單位的要求,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企業等級證書(復印件)或投標許可證(復印件);
(二)企業簡歷(組建時間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況);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人數,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的數量,平均技術等級,自有主要施工機械狀況;
(五)近兩年承建工程的質量情況說明;
(六)現有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施及擬開工項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條 投標企業的投標書應按招標文件的內容編制,并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清楚、內容齊全,加蓋單位和負責人印章,密封送達招標單位。第十六條 標價計算執行北京市建筑安裝市政工程預(概)算的定額、工期定額等有關規定,允許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標價進行合理浮動。第五章 開標、評標、決標第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邀請上級主管部門、市招標辦、建設銀行、公證處和標底編審單位等召開開標會議,成立評標小組,在投標企業和有關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投標書當眾啟封。
北京市人民 *** 關于修改《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百零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一、《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之一項。
第二項中的“處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改為“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
1、刪去第五條之一款中的“情節嚴重者并可處以罰款”。
刪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刪去第六條。三、《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
1、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夜間時間為晚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的期間。”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工業噪聲、施工噪聲,實行超標收費。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噪聲超標收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月征收。收費手續參照《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行。”
4、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間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二)經營性的文化娛樂場所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單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執行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噪聲超過標準的。”
5、第三十條修改為:“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區、縣人民 *** 審批;罰款三萬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
6、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者,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7、刪去第三十二條。四、《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刪去第三條中的“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登記的,逾期每滿一個月,處以相當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罰款。”
2、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
3、刪去第十條中的“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或變相購買的,處買方以房價一倍、賣方以房價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擅自租用或變相租用的,處承租人以年租金額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其購、租關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審批機關視具體情節決定。”
4、刪去第十四條。五、《北京市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電鍍、制革、造紙、漂染等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限期達到國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2、第十六條修改為:“鄉街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刪去第十八條。六、《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工程總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外省市、港澳臺地區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2、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視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不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偽造、涂改、出借、 *** 、出賣有關圖章、證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或者有前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投標單位退出投標,取消其1年的參加施工投標資格。”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業的競爭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是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首規委辦),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經首規委辦批準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除外),均須按照本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一)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設工程項目;
(二)總投資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工業、民用、市政建設工程項目;
(三)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特級和一級建筑物或對地基基礎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
(五)概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項目。第四條 招標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三個。
特殊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進行議標。第二章 招標第五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規劃部門核準用地范圍的圖紙和文件;
(三)設計任務書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筑平面位置圖。第六條 招標活動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建設工程項目可以一次性招標,也可以分項招標。第七條 招標單位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資格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第八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書、工程概況、招標方式、對投標單位資質的要求、對提交勘察成果報告時間的要求、對勘察技術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現場條件的圖紙和說明等內容。第九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發送招標單位。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確需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或補充的,需經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標單位。第三章 投標第十條 凡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工程勘察證書的工程勘察單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參加投標。第十一條 投標單位的資格文件由招標單位進行核查,并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復核。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領取招標文件。第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表達真實準確,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標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勘察方案及說明書;
(二)勘察手段、施工組織方案;
(三)需建設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時間;
(五)勘察費報價。勘察費根據投標書工作量按國家收費標準計算,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后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一經送達不得更改。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第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并應當在全部投標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開標時應當對標書登記編號,做保密處理后送評標小組。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宣布評標原則、決標辦法和程序,啟封投標書,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并作開標記錄。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文字不清、內容不全、弄虛作假;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交;
(五)未繳納投標保證金。第十七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和專業技術專家、該項工程的建筑設計人員五至七人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單位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第十八條 評標小組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書的內容為主要依據,對投標單位執行規范和規程、解決工程技術問題、勘探和測試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進度以及投標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后,擇優決定中標單位。第十九條 評標報告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單位將評標報告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單位發出未中標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