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城市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以下統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和管理。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本市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執行。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八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的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以下統稱本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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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另行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采用本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九條 本市應當不斷更新和完善測繪系統。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本市測繪系統的數據等級和精度,并與有關部門會商后發布使用。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處理、發布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及相關數據庫,必須采用國家和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一條 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要求,本市可以依法補充制定地方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十二條 測制本市地形圖,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地形圖基本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標準。
本市地形圖基本比例尺系列為:1∶500、1∶2000、1∶10000;分幅標準為40cm×50cm。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三條 本市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主要包括: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本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維護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進行基礎航空攝影和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獲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更新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前款第(三)項航空攝影及遙感測繪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求統一匯總報經市人民 *** 同意后,按照規定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航空攝影資料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同其他有關部門相互通報航空攝影資料目錄,充分利用已有的航空攝影資料,避免重復航空攝影。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市人民 *** 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按照規定上報備案。第十五條 區、縣人民 *** 根據本區、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測制地形圖的,應當編制測繪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 *** 應當將本區、縣測繪計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十六條 本市建立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標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更新。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確定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更新周期。1∶500地形圖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圖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10000地形圖,平原地區至少每4年、山區至少每8年更新一次。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測繪資質的統計年報和年度報告有什么區別
區別在于:
統計年報是按統計數據來填列的
年度報告是按工商局備案的數據來填列的
北京市人民 *** 關于修改《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百零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一、《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之一項。
第二項中的“處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改為“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
1、刪去第五條之一款中的“情節嚴重者并可處以罰款”。
刪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刪去第六條。三、《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
1、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夜間時間為晚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的期間。”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工業噪聲、施工噪聲,實行超標收費。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噪聲超標收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月征收。收費手續參照《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行。”
4、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間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二)經營性的文化娛樂場所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單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執行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噪聲超過標準的。”
5、第三十條修改為:“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區、縣人民 *** 審批;罰款三萬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
6、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者,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7、刪去第三十二條。四、《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刪去第三條中的“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登記的,逾期每滿一個月,處以相當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罰款。”
2、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
3、刪去第十條中的“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或變相購買的,處買方以房價一倍、賣方以房價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擅自租用或變相租用的,處承租人以年租金額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其購、租關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審批機關視具體情節決定。”
4、刪去第十四條。五、《北京市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電鍍、制革、造紙、漂染等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限期達到國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2、第十六條修改為:“鄉街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刪去第十八條。六、《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工程總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外省市、港澳臺地區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2、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視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不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偽造、涂改、出借、 *** 、出賣有關圖章、證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或者有前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投標單位退出投標,取消其1年的參加施工投標資格。”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之一次申請測繪資質,是必須從丁級申請,還是可以直接從丙級或乙級申請
測繪資質分為四個等級,分為甲乙丙丁,甲級更高,丙級更低。測繪資質首次申請認定,更高可以從乙級開始(只設置甲級的除外),可以跳過丙丁級。
測繪資質升級,就必須一級一級升,不能從“跳級”。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一、《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
1. 將之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 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的外送快餐又稱集體用餐配送膳食,是指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加工、分裝、配送的菜肴和主食,包括盒裝和桶裝配送膳食。”
3. 將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外送快餐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4. 將第九條修改為:“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面積與每餐次加工份數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四份;
(二)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六份;
(三)面積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在兩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七份;
(四)面積大于兩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的加工份數可適當增加。”
5. 將第十一條之一項修改為:“采購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
6.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外送快餐必須在其運輸包裝的顯著位置標出品名、生產單位及地址、生產日期及時間、保質期限、保存條件和食用 *** 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7.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8. 將第二十四條項首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9.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配售涼菜、改刀熟食、色拉和生食水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0. 將規定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營范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衛生許可證”、“經營范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衛生許可證”、“領取衛生許可證”修改為“集體用餐配送食品經營許可”;“食品衛生”修改為“食品安全”。二、《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1. 將之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體育產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專業技術性強、危險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體育項目。”
3. 將第七條之一款項首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刪去第二款。
4. 將第八條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體育經營活動注冊登記時,涉及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體育項目名稱,并告知申請人申辦《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取得許可前不擅自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
5. 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在開業前向市或者不設區的市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將第三款修改為:“外地來本市臨時從事一般體育經營活動的,在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向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臨時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按照第二款規定執行。”
6. 刪去第十一條。
7. 刪去第二十九條項首中“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表述,并刪去之一項。
8.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或者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三、《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
1.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和生產應當符合統一的數據標準。
“使用財政資金建立專業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利用市、縣級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臺。”
2.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測繪資質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測繪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年度報告。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向社會公示,并提供查詢。”
3. 將第三十六條之一款修改為:“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以上地方性法規中部分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