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資質如何辦理,都需要什么資料,誰知道?
勘察設計資質辦理的材料:?
1、《工程勘察資質申請表》或《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紙質2份)?
2、《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吸收合并或整體改制提供。紙質1份。)?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掃描件;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掃描件(合伙制建筑設計事務所資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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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正、副本掃描件(升級、增項提供。)?5、原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所有正、副本掃描件(重新核定、吸收合并或整體改制提供。)?
6、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首次申請、升級、增項、重新核定提供。)?
7、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職稱證書或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工程勘察勞務資質提供。)?
8、注冊人員身份證明和非注冊人員的身份證明、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9、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考核或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工程勘察勞務資質提供。)?
10、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與申報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頁(包括合同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紙質1份。)(首次申請、升級、增項、重新核定提供);技術工人與申報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頁(工程勘察勞務資質提供。?
11、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申報前近1個月的社保證明復印件;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勘察的事業編制的注冊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企業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首次申請、重新核定,工程設計資質升級、增項,工程勘察勞務資質提供。紙質1份。)?
12、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前近3個月的社保證明復印件;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勘察的事業編制的注冊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企業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工程勘察資質升級、增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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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辦理測繪資質?
測繪資質目前已經開始改革,各種政策議論紛飛,有人急急忙忙的開始趕在改革之前把需要的測繪資質辦下來,有的單位穩坐釣魚臺,安安穩穩的等著測繪資質標準出來再辦。不管是哪一種都需要了解清楚測繪資質代辦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所以我們接下來了解下辦理測繪資質的情況以及要求。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界線與權籍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企業找測繪資質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二、測繪資質代辦大致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1、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4、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申報單位需要準備的材料清單如下:
1.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法定代表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學歷證書、身份證;
5.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6.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7.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8.單位住所證明;
9.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10.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關于招標時對企業資質的設定有什么標準?
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需根據所招項目的類型行等要求編制,使得潛在投標人明白本項目對投標人在資質的要求進入必須招標程序的工程類服務類的投標人資質全部為建設部頒發和管理;
逐步進入招標程序的監理單位的選定,其資質原先也是建設部頒發和管理的,現在也有各行主管部門按行要求出臺了各行監理單位的資質標準。
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公開招標,又叫競爭性招標,即由招標人在報刊、電子 *** 或其它媒體上刊登招標公告,吸引眾多企業單位參加投標競爭,招標人從中擇優選擇中標單位的招標方式。按照競爭程度,公開招標可分為國際競爭性招標和國內競爭性招標。
擴展資料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以下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的關于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業的競爭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是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首規委辦),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經首規委辦批準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除外),均須按照本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一)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設工程項目;
(二)總投資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工業、民用、市政建設工程項目;
(三)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特級和一級建筑物或對地基基礎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
(五)概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項目。
第四條、招標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三個。
特殊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進行議標。
第二章、招標
第五條、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規劃部門核準用地范圍的圖紙和文件;
(三)設計任務書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筑平面位置圖。
第六條、招標活動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建設工程項目可以一次性招標,也可以分項招標。
第七條、招標單位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第八條、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書、工程概況、招標方式、對投標單位資質的要求、對提交勘察成果報告時間的要求、對勘察技術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現場條件的圖紙和說明等內容。
第九條、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發送投標單位。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確需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或補充的,需經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章、投標
第十條、凡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工程勘察證書的工程勘察單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投標單位的資格文件由招標單位進行核查,并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復核。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領取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表達真實準確,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標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勘察方案及說明書;
(二)勘察手段、施工組織方案;
(三)需建設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時間;
(五)勘察費報價。勘察費根據投標書工作量按國家收費標準計算,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后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一經送速不得更改。
第四章、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四條、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并應當在全部投標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開標時應當對標書登記編號,做保密處理后送評標小組。
第十五條、招標單位應當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宣布評標原則、決標辦法和程序,啟封投標書,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并作開標記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文字不清、內容不全、弄虛作假;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交;
(五)未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和專業技術專家、該項工程的建筑設計人員五至七人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單位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
第十八條、評標小組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書的內容為主要依據,對投標單位執行規范和規程、解決工程技術問題、勘探和測試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進度以及投標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后,擇優決定中標單位。
第十九條、評標報告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單位將評標報告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單位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條、決標后十日內,招標單位應當向所有未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投標書編制補償金,補償金的具體數額由評標小組根據編制投標書的工作量確定;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單位與招標單位簽訂勘察合同后,由招標單位返還。
第二十一條、中標單位自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招標單位按照投標書的內容簽訂勘察合同。
中標單位應當依照勘察合同進行勘察,不得轉包給非中標單位勘察。
第二十二條、決標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結果不予確認;設計單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責任單位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其中屬投標單位責任的,責令投標單位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一)按照本規定應當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招標單位不符合條件,擅自組織招標的;
(三)投標單位不符合條件,參加投標并中標的。
本條第(二)、(三)項的招標、投標無效。
第二十四條、在投標過程中,投標者互相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互相串通,以排擠其他投標單位參與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或者招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中標通知發出一個月后,中標單位不簽訂勘察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六條、勘察合同簽訂后,中標單位轉包或者未按勘察合同進行勘察的,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其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并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二十七條、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申請調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首規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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