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理資質是什么時候取消的?哪個文件規定的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并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級二級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
三級資質都下放到各地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被取消資質后,再改變不符合資質的條件,重新向住房建設委員會申請資質,獲批后,才能營業。
相關的法律法規: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021年建筑設計新資質標準什么時候落地?
住建部為了響應國務院“放、管、服”政策,于2020年11月發布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隨后住建部啟動了資質新標準修訂工作,現已制定征求意見稿,隨著資質改革相關政策的出臺,新的資質政策下對業績的要求極為嚴格,在接下來的接近兩個月時間,可以說是辦理資質的黃金時間段,各位老板一定要抓緊時間優先辦理現行政策下的三級資質,如同去年小賦提醒大家辦理資質,能享受社保優惠政策一樣,企業必須要提前做好本公司資質辦理的相關籌劃,不僅能夠節省相當大的一部分費用,更重要的在工程來臨時能夠擁有一張競標門票,資質在手、遇標不慌。為了幫助各位老板們及時了解資質新標準修訂變化,小賦在這里重點介紹資質新標準修訂內容,使企業正確理解、提前做好資質規劃。
劃重點
重點一:原特級資質直接換發施工綜合資質、一證“封頂”
將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取得原10類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中的任一類,即可換發綜合資質。
取得綜合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各類別、各等級施工總承包業務,不再申請或持有其他施工資質。
重點二:原一級(施工)換甲級、原更低等級直接并入乙級,不再重新核定
工程勘察資質:原丙級資質并入相應專業乙級資質。
工程設計資質:原丙級資質并入相應專業乙級資質。
施工資質:甲級資質在本類別內承攬業務規模不受限制,原一級資質調整為甲級資質,其他等級資質合并為乙級資質。
工程監理資質:原丙級資質并入相應專業的乙級資質。
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重點三:以下資質不分等級
改革后,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四大綜合資質不分等級。
設計事務所不分等級。
施工資質中的通用專業承包、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專業作業資質不分等級。
重點四:取消的資質怎么處理
( 工程設計資質)取消海洋行業及專業資質,相關企業可以換發相近行業資質;取消其他行業的專業資質,并入相應行業資質;取消環境工程專項資質的5個專項類別,整合為環境工程專業資質。
(工程監理資質)取消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等專業資質,其資質要求執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取消農林工程監理資質,建設單位委托農林工程監理業務時,不再作資質要求。上述4個監理專業資質取消后,相關企業可以換發相近專業同等級監理專業資質;取消事務所資質。
重點五:這些設計資質只有甲級
公路行業
市政行業隧道工程專業
市政行業軌道交通工程專業
公路行業特大橋梁專業
公路行業特長隧道專業
鐵路行業橋梁專業
鐵路行業隧道專業
鐵路行業軌道專業
鐵路行業電氣化專業
鐵路行業通信信號專業
資質新標準內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1、甲級資質標準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甲級、乙級。
1、企業資產:凈資產1億元以上,企業近3年上繳建筑業增值稅均在10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主要人員要求不低于乙級標準,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
3、工程業績:近5年承擔過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2、乙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凈資產8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2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中級職稱不少于6人。
3、工程業績:注冊建造師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工程質量合格。
原文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
建筑行業發生巨變,已經取消或擬取消的資質有哪些
1、園林綠化資質(已取消)
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網正式發布通知,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的相關申請。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2、4個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已取消)
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級及以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設施、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幕墻等4個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和升級申請。2014年12月6日起,停止受理上述資質申請。
企業已持有的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證書繼續有效,待新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實施后,再分別按照新標準要求重新核發工程設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3、工程咨詢資質(即將取消)
發改委前段時間出臺的征求意見稿中已經擬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資質認定后期會調整為社會組織對工程咨詢單位開展行業自律性質的資信評價。
4、招標 *** 資質(或將被取消)
2017年7月,根據招標投標協會的座談會通知,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組織市場主體、業內專家學者就取消招標 *** 資格對招投標市場的影響和效果等會議內容進行研究座談,在國務院“放管服”的背景下,招標 *** 資質或將被取消。
5、勞務資質取消實行試點(時間未定)
根據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2017年工作要點,將積極推進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勞務資質,大力扶持以作業為主的專業企業發展。浙江、安徽、陜西3省取消勞務資質試點工作已經開展了一段時間。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
參考資料: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個工程設計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 *** -發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后加強
參考資料:四川省政務服務網-關于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參考資料:松江政務網-松江區招標辦持續推進大調研工作
19類行政許可資質已取消, *** 采購中不可作為資格條件
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許可性質的資質,通常在 *** 采購活動中設置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過很多資質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經取消了,這些國家已經取消的資質在 *** 采購中不可以再作為資格條件,千萬要注意!
01.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取消時間:2014年1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同時還取消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工信部信軟函〔2018〕507號)“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已于2014年由國務院明令取消,任何組織和機構不得繼續實施。存在上述問題的應立即糾正,確保國務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實到位。
02.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7年3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刪除《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城〔2017〕27號)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
03.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甲級資質認定”,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資質認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標〔2021〕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停止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按照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明。
04.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原審批部門: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取消時間:2018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經營許可”修改為“經營備案”。
05. 工程咨詢單位
原審批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取消時間:201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
《發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對工程咨詢單位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制度。
06.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及省、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7年1月
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2017年9月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17〕75號)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將原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作為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條件。
07. 通信信息 *** 系統集成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取消時間:2013年5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取消通信信息 *** 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08. 燃氣器具生產許可證
原審批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取消時間:2018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規定:取消燃氣器具、制冷設備、空氣壓縮機等14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09. 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原審批部門:環保部
取消時間:2018年12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
10.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6年2月
相關依據:《關于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0號)取消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取消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11.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應急管理部
取消時間:2019年5月
相關依據: *** 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通知,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取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制度,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于認真貫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再實施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也不得變相設置從業限制、準入限制。
12. 保安培訓許可證
原審批部門:省級公安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明確,取消“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改為備案管理。
13.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人防辦及省級人防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甲、乙、丙級資質認定”,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工程監理企業相應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監理。
14.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人防辦及省級人防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認定”,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人防工程專業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設計。
15.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原審批部門:水利部
取消時間:2015年2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
16. 地質勘查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公告》(2017年第32號)不再受理地質勘查資質新設、延續、變更、補證等申請和開展審批工作,也不得以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等方式搞變相審批。
17.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
原審批部門:中國地震局
取消時間:201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
《中國地震局關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審批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公告》(中國地震局公告第29號)
各級地震部門、工程建設單位或其他委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作為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條件。
18.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水利部
取消時間:2014年10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辦資源[2014]188號)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不再作為行政許可管理。
19. 防雷單位資質
原審批部門:各級氣象部門
取消日期:2016年6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更多關于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制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 *** 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