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規劃局的所屬機構
1、負責合肥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建立、管理和維護,負責管理、維護合肥市行政轄區內測繪標志和國家委托管理的測繪標志。
2、承擔合肥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含數字地圖庫、數字影像庫、數字高程模型庫)的建設、更新和維護,為合肥市數字城市建設搭建基礎平臺。負責合肥市各種地圖(政區圖、市區圖和各類專題圖)的編制工作。
3、承擔合肥市1:500—1:5000基本地形圖并保持定期和動態更新工作,為規劃管理和建設單位提供各種大比例(1:500—1:5000)地形圖及其他測繪材料。
4、承擔合肥市地下空間、市政工程、精密工程、地上地下管線專業測繪服務和建設項目的定位放線和規劃驗收、竣工測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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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擔測繪工程項目咨詢和城市規劃測量的研究任務。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鄉規劃工作的信息化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開展城鄉規劃信息技術發展研究并具體實施;
2、指導、協調并負責合肥城鄉基礎地理信息平臺的建設、管理、維護、運營,為合肥數字城市的建設提供基礎保障;
3、負責市規劃局內部辦公網、政務網、局 *** 網站及計算機硬件、軟件的建設和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4、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具體工作;
5、負責城鄉規劃檔案資料管理、檔案信息開發和應用工作;
6、負責城鄉規劃檔案目錄數據庫、全文數據庫和多媒體數據庫建設、管理和更新工作;
7、承辦規劃公示(公告)的具體工作;
8、負責對規劃報建人的培訓、考核、注冊等管理工作;從事城鄉建設提供規劃建設咨詢服務等工作; 1、根據合肥市經濟社會和發展目標,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
2、承擔規劃技術文件轉化為行政管理文件的有關工作;
3、根據合肥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提出城市年度實施計劃;
4、承擔城市規劃、城市設計等規劃任務的編制組織工作;
5、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規劃研究及各類交通政策、交通配套標準研究工作。負責全市重大項目的日照分析、交通影響分析的標準制定和組織管理工作;
6、、承擔重大規劃項目前期研究,重大規劃和建筑項目的設計招標組織工作;
7、承擔城市設計和實施規劃的政策與技術標準研究;
8、負責《合肥規劃》的編輯,并承擔城市規劃相關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合肥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是以城市規劃為主體的甲級資質單位。主要業務(服務)范圍是:
一、城鄉規劃:區域規劃、市(縣)城城鎮體系規劃、發展戰略規劃、城鄉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工業園(集中)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居住區規劃、小城鎮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等。
二、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土地整理規劃等。
三、交通規劃:城市交通發展戰略與政策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區域與城市對外交通規劃、道路網規劃、道路交通組織規劃、交通工程設計、交通樞紐規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分析、交通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等。
四、建筑設計:工業與民用建筑、室外工程設計、環境景觀設計等。
五、市政工程設計:城市道路、橋隧、排水工程設計等。
六、工程咨詢:項目選址規劃、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工程咨詢等。
院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先進、專業齊全,是一個精干、快捷、高素質的專業團隊。建院以來一百余項規劃、設計項目獲部、省級優秀設計獎和科技進步獎。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
安徽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的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工作,行署、市、縣(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的,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任務登記,實施測繪質量監督,負責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和地圖編制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把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對為測繪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六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行署、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和其他主要測繪項目規劃,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以外的測繪項目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下列測繪項目:
1、國家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2、攝影測量、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3、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積的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形測量;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面積
(平方公里) 58 1240 100
4、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圖的測繪;
5、重大測繪項目、涉外測繪項目和大型工程測繪項目;
6、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7、公開地圖、內部地圖和保密地圖的編制、印制。
(二)行署、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下列測繪項目:
1、一、二級控制測量;
2、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積且小于前項第三目規定項目的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形測量;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面積
(平方公里) 0.512 525
3、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4、中、小型工程測繪項目。
(三)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省、行署、市管理項目以外的測繪項目。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測繪技術標準。其中專業測繪項目可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中城市、礦區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時,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其他城市和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時,應當向行署、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行署或市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
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