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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監督檢查

      2024-06-07 安徽測繪資質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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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監督檢查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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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合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

      一、修改的規章

      (一)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17號)

      1、第七條修改為: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合同(或項目技術設計書),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方可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測繪成果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條修改為:嚴禁偽造、涂改、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單位申請資質等級變更及中止測繪業務的,應依法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

      3、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2)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的。

      (二)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市 *** 令第25號)

      第五條修改為:凡申報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均向市建委申請,由市建委依法審批或報批。

      合肥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取得有效證書后,應及時到市建委備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設計機構來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持資質證明到市建委備案。

      (三)合肥市有線電視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3號)

      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設計應包括室內外有線電視管道、分線盒等設施。有線電視管線及其它設施應由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并按有線電視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其設計方案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四)合肥市舊機動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77號)

      1、第六條刪除。

      2、第七條修改為:舊機動車輛交易活動必須在經依法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3、第十三條刪除。

      4、第二十一條刪除。二、廢止的規章

      (一)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市 *** 令第10號)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0號)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市 *** 令第54號)

      (四)合肥市攤群點管理辦法(市 *** 令第45號)

      (五)合肥市自行車管理規定(市 *** 令第72號)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市 *** 令第55號)

      (七)合肥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市 *** 令第81號)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68號)

      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包含哪些規定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之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并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

      國家設立和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批準。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準后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民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準后公布。

      第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地籍測繪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九條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具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并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測繪項目完成后,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及其有關部門和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批準,由或者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規定。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第三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并委托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并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后的完好狀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級人民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 *** 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

      (六)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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