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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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哪個公司能代辦測繪資質
貫標集團為您解答:
測繪資質辦理相對于其他的資質辦理要容易一些,當然想要辦理測繪資質,對該資質的整體脈絡需要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本次就分享辦理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基本條件
合法合規的公司主體,對于公司名稱原則上無特殊限制,對于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業等。對申報測繪資質的公司主體的出資形式有明確界定,目前只能是內資公司。
對于申報主體辦公場所面積的要求:甲級測繪資質辦公場所不少于600平米,其中檔案室不少于50平米;乙級測繪資質辦公場所不少于150平米,其中檔案室不少于20平米;丙級資質不少于50平米,其中檔案室不少于10平米;丁級資質不少于20平米。
要求檔案室必須具備三鐵一器及六防也就是防強光、防火、防潮、防有害氣體、防蟲、防盜,且檔案室中不能連接外網,對于存儲信息數據的電腦應該做物理隔離;另外就是要將測繪成果管理制度進行上墻且做好后期成果調閱登記處理。
對于技術人員的要求:注冊測繪師,高級工程師,中級工程師,初級工程師。以上人員的證件都需通過正規的評審部門頒發方可有效。
并且所有技術人員需需要滿足:畢業證可以網查且學歷真實有效;初級職稱需大專畢業2或3年以上,本科畢業滿1年以上;中級職稱需滿足大專畢業7年以上,本科畢業滿5年以上;高級職稱需滿足大專畢業滿15年以上,本科畢業滿10年以上。
二、辦理流程到底
流程大概是:單位申請-市經辦人初審-市級局長轉報-經辦人待受理-經辦人受理-省經辦人審查-省級處長審核-省經辦人發證。
值得注意的是每個省份的資質審核周期不盡相同,整體來說一般是3個月左右能夠下證。
甲級資質需要經過三個不同級別的自然資源部門進行審批,最終要到自然資源部;
乙級資質一般是由市自然資源局和省自然資源廳來審批;
丙丁級資質一般是直接由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然后轉報至省自然資源廳進行簽批發證即可。
合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
一、修改的規章
(一)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17號)
1、第七條修改為: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合同(或項目技術設計書),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方可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測繪成果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條修改為:嚴禁偽造、涂改、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單位申請資質等級變更及中止測繪業務的,應依法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
3、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2)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的。
(二)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市 *** 令第25號)
第五條修改為:凡申報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均向市建委申請,由市建委依法審批或報批。
合肥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取得有效證書后,應及時到市建委備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設計機構來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持資質證明到市建委備案。
(三)合肥市有線電視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3號)
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設計應包括室內外有線電視管道、分線盒等設施。有線電視管線及其它設施應由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并按有線電視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其設計方案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四)合肥市舊機動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77號)
1、第六條刪除。
2、第七條修改為:舊機動車輛交易活動必須在經依法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3、第十三條刪除。
4、第二十一條刪除。二、廢止的規章
(一)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市 *** 令第10號)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0號)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市 *** 令第54號)
(四)合肥市攤群點管理辦法(市 *** 令第45號)
(五)合肥市自行車管理規定(市 *** 令第72號)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市 *** 令第55號)
(七)合肥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市 *** 令第81號)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68號)
合肥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市場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郊區、蜀山鎮、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和建筑市場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經營活動,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與其有關的線路管道敷設、設備安裝(不含特種設備)、裝飾裝修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和建筑構配件、非標準件的生產、交易、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管理,是指建筑管理部門依法對建筑經營活動實施的管理。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本市建筑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合肥市建筑管理處負責本市建筑市場管理的日常工作(以下稱市建筑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建筑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建筑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
(二)負責建筑工程發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務單位的資質審查工作;
(三)負責對建筑工程報建、發包、承包和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和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組建合肥市建筑市場監察隊伍,依法查處違反建筑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第四條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本市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查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經營資格,確認和處理無效建筑工程合同,按規定對工程合同進行鑒證,并依法查處建筑市場中的違法行為。第五條 建筑經營活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六條 建筑市場主體各方必須依照規定申請資質審查,并領取資質證書。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第七條 發包方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并向市建筑管理部門申請資質審查,領取資質證書: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編制標底、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第八條 承包方的資質
(一)建筑業企業(含安裝、裝飾、機械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依照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執行。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按照《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建設監理、資詢服務等中介組織的資質
(一)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按照建設部第16號令《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執行。
(二)工程建設咨詢及其他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相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其資質審查工作由市建筑管理部門負責。第十條 預制構配件和非標準件生產企業,由市建筑管理部門認定和核發資質證書。第十一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和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并接受市建筑管理部門的資質動態管理和年度審查。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涂改、出租、 *** 資質證書。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和單位分立、合并或終止,應當向原發證部門辦理證書的注銷手續。第十三條 外埠企業和單位進入本市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市建筑管理部門審驗資質,辦理注冊登記,并按規定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第三章 發包承包管理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立項后10日內,到市建筑管理部門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組織發包或者施工。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發包工程應經市建筑管理部門審查并領取發包許可證。建設單位不符合發包資質要求的,必須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建設監理或者咨詢等中介服務組織 *** 發包活動。第十六條 工程的勘察、設計必須委托給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
工程的施工必須發包給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
建筑構配件、非標準件的生產,必須發包給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證書的企業。
有 *** 測繪資質的不?
1、在《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第31條中我們可以看到,企業如果以涂改、倒賣、租借等方式來 *** 測繪資質,會導致一定處罰,停業整頓或降低資質等級。因此,企業不可以這樣直接進行測繪資質買賣,不但是違法行為,同時也不會得到社會認可。2、雖然國家規定不能 *** 測繪資質,但是可以將資質證書上的法人進行變更,這也意味著會面臨公司收購。因此,測繪資質證書不可和企業脫離開來,即便想 *** ,必須走正規途徑,在法律法規方面,稱為資質變更。
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進一步開放、完善和發展本市勘察設計市場,規范市場行為,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結合合肥地區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三縣)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第三條 合肥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計委、工商、財政、物價、稅務、規劃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合肥地區勘察設計市場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部統一印制、有發證權的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專項工程設計證書》。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收費必須持有《收費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第五條 凡申報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和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均須報市建委審查。
合肥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取得有效證書后,應及時到市建委登記備案,市建委每兩年進行一次驗資核查工作,并統一向社會公布。
外地及境外勘察設計機構來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持資格證明和所要承接項目的有關資料到市建委辦理備案及資格審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承接任務。第六條 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可將部分勘察設計任務分包給其他持相應行業、級別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但雙方應簽訂分包合同;勘察設計單位可聘用非持證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從事勘察設計工作(聘用合同報市建委備案),由發包或用人單位對整個勘察設計項目的技術、質量負責。勘察設計單位聘用外單位的在職人員從事勘察設計工作,須與該單位簽訂合同。第七條 合肥地區的工程項目,其勘察設計成果必須加蓋由市建委監制的“勘察設計成果專用章”,否則,視為無效成果。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擅自超越勘察設計證書規定的等級、范圍承攬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方案設計階段,可不受單位資質等級限制);不得私拉其他單位在職人員從事勘察設計;不得出賣或出借資格證書、圖簽、勘察設計成果專用章。禁止無證單位或個人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第九條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家,不得私自收取、私分生產廠家和業主的傭金、回扣。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在完成上級核定的生產能力指標和重點建設項目、指令性勘察設計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組織本單位的職工從事業余勘察設計,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勘察設計單位超過行業主管部門核定基數的收入作為業余設計收入(實行技術經濟承包責任制單位的基數由發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業余設計收入的20%由單位統籌分配給職工個人,并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業余設計收入應納入財務統一核算。
(二)各勘察設計單位提取業余設計報酬后,盈余(稅利)不得低于與主管部門簽訂的技術經濟承包合同的考核基數;虧損勘察設計單位一律不得提取業余設計報酬。
(三)若發生重大勘察設計質量事故,并造成嚴重損失時,扣減該單位當年應提業余設計報酬的30%。
(四)業余設計指標申報手續由市建委每年分兩次審批,并抄送市財政、稅務、建行等部門。第十一條 凡在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與委托方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并統一使用由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合同應報市建委審查備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屬外地來肥的勘察設計機構,應當按勘察設計費用的5%繳納質量保證金,該項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用不正當的經營手段招攬勘察設計任務。設計收費除中小學等特殊情況經市建委審批后可給予適當優惠外,其他項目一律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隨意壓低或提高設計費用的,其壓低或提高部分全部沒收上交市財政,由責任方承擔后果。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擇優選取勘察設計單位。
(一)收費標準屬于特級、一級的民用建筑;
(二)新開發區的小區和5公頃(含5公頃)以上的舊城改造片;
(三)城市主干道、大型橋梁、主體交叉橋、地下鐵道、隧道工程、大型供水、排水工程及其他重要市政工程;
(四)市(含市)以上重點工業、農業、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