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
一、修改的規章
(一)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17號)
1、第七條修改為: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合同(或項目技術設計書),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方可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測繪成果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條修改為:嚴禁偽造、涂改、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單位申請資質等級變更及中止測繪業務的,應依法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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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2)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的。
(二)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市 *** 令第25號)
第五條修改為:凡申報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均向市建委申請,由市建委依法審批或報批。
合肥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取得有效證書后,應及時到市建委備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設計機構來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持資質證明到市建委備案。
(三)合肥市有線電視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3號)
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設計應包括室內外有線電視管道、分線盒等設施。有線電視管線及其它設施應由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并按有線電視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其設計方案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四)合肥市舊機動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77號)
1、第六條刪除。
2、第七條修改為:舊機動車輛交易活動必須在經依法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3、第十三條刪除。
4、第二十一條刪除。二、廢止的規章
(一)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市 *** 令第10號)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0號)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市 *** 令第54號)
(四)合肥市攤群點管理辦法(市 *** 令第45號)
(五)合肥市自行車管理規定(市 *** 令第72號)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市 *** 令第55號)
(七)合肥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市 *** 令第81號)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68號)
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進一步開放、完善和發展本市勘察設計市場,規范市場行為,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結合合肥地區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三縣)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第三條 合肥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計委、工商、財政、物價、稅務、規劃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合肥地區勘察設計市場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部統一印制、有發證權的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專項工程設計證書》。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收費必須持有《收費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第五條 凡申報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和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均須報市建委審查。
合肥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取得有效證書后,應及時到市建委登記備案,市建委每兩年進行一次驗資核查工作,并統一向社會公布。
外地及境外勘察設計機構來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持資格證明和所要承接項目的有關資料到市建委辦理備案及資格審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承接任務。第六條 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可將部分勘察設計任務分包給其他持相應行業、級別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但雙方應簽訂分包合同;勘察設計單位可聘用非持證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從事勘察設計工作(聘用合同報市建委備案),由發包或用人單位對整個勘察設計項目的技術、質量負責。勘察設計單位聘用外單位的在職人員從事勘察設計工作,須與該單位簽訂合同。第七條 合肥地區的工程項目,其勘察設計成果必須加蓋由市建委監制的“勘察設計成果專用章”,否則,視為無效成果。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擅自超越勘察設計證書規定的等級、范圍承攬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方案設計階段,可不受單位資質等級限制);不得私拉其他單位在職人員從事勘察設計;不得出賣或出借資格證書、圖簽、勘察設計成果專用章。禁止無證單位或個人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第九條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家,不得私自收取、私分生產廠家和業主的傭金、回扣。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在完成上級核定的生產能力指標和重點建設項目、指令性勘察設計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組織本單位的職工從事業余勘察設計,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勘察設計單位超過行業主管部門核定基數的收入作為業余設計收入(實行技術經濟承包責任制單位的基數由發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業余設計收入的20%由單位統籌分配給職工個人,并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業余設計收入應納入財務統一核算。
(二)各勘察設計單位提取業余設計報酬后,盈余(稅利)不得低于與主管部門簽訂的技術經濟承包合同的考核基數;虧損勘察設計單位一律不得提取業余設計報酬。
(三)若發生重大勘察設計質量事故,并造成嚴重損失時,扣減該單位當年應提業余設計報酬的30%。
(四)業余設計指標申報手續由市建委每年分兩次審批,并抄送市財政、稅務、建行等部門。第十一條 凡在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與委托方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并統一使用由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合同應報市建委審查備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屬外地來肥的勘察設計機構,應當按勘察設計費用的5%繳納質量保證金,該項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用不正當的經營手段招攬勘察設計任務。設計收費除中小學等特殊情況經市建委審批后可給予適當優惠外,其他項目一律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隨意壓低或提高設計費用的,其壓低或提高部分全部沒收上交市財政,由責任方承擔后果。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擇優選取勘察設計單位。
(一)收費標準屬于特級、一級的民用建筑;
(二)新開發區的小區和5公頃(含5公頃)以上的舊城改造片;
(三)城市主干道、大型橋梁、主體交叉橋、地下鐵道、隧道工程、大型供水、排水工程及其他重要市政工程;
(四)市(含市)以上重點工業、農業、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