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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測繪資質證書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不包括
法律分析:頒發測繪資質證書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包括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根據《測繪法》(2017年修訂版)第六十三條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要依法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甲級是國家測繪局發,乙級是省局發,有的丙級、丁級可由市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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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
對《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管理活動。 “戶外廣告發布內容和公益廣告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對《合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機構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對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并要求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16號)《司法部關于廢止十二件部頒規章的決定》已經2009年2月24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之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合肥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設施完好,保持市容整潔,便利交通運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護市政工程設施完好,保障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3、市政設施的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責任單位負責保修。未移交給市政管理部門的市政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4、市供銷社負責對收購廢舊窨井設施行為的監督檢查,監督再生資源經營者依法經營。交通運輸、林業和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窨井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