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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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2011修正)
之一條 為加強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中外經濟、科技的交流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以下簡稱來華測繪),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來華測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不得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來華測繪的審批。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來華測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 來華測繪應當符合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測繪活動中涉及國防和國家其他部門或者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從其主管部門的國家秘密范圍規定。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測繪,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以下簡稱合資、合作測繪)。
前款所稱合資、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資、合作企業。
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以下簡稱一次性測繪),可以不設立合資、合作企業,但是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測繪人員共同進行。第七條 合資、合作測繪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大地測量;
(二)測繪航空攝影;
(三)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四)海洋測繪;
(五)地形圖、世界政務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的編制;
(六)導航電子地圖編制;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活動。第八條 合資、合作測繪應當取得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三)合資、合作企業須中方控股。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只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的,必須依法設立合資企業,且外方投資者在合資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四)已經依法進行企業登記,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第九條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請材料;
(二)中方控股的證明文件(只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的,需提供外方投資者投資比例不超過50%的證明文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 測繪資質許可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交申請:合資、合作企業應當分別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初審: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初審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查: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初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并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后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發放證書: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