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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蕪湖市測繪資質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2024-05-18 安徽測繪資質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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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安徽省蕪湖市測繪資質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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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之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之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全文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全文)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公布的《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 長  李毅中

      二○XX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檢測檢驗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現有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數量適當,避免無序競爭。

      第四條 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并公布。

      第五條 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和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協調、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所轄區域內乙級煤礦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甲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7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注冊安全工程師和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40%、15%和15%;乙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四)甲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有5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乙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五)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六)甲級機構要求已取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者同等級其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或者已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3年以上;乙級機構要求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取得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甲級資質的機構向安全監管總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乙級資質的機構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資質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符合性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三)資質受理機關自申請資料審查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安排評審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進行技術評審并提交資質評審報告;

      (四)資質受理機關在接到資質評審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資質評審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予以認定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資質受理機關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先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檢測檢驗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由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第八條 安全監管總局建立評審專家庫,并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專業技術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九條 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于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換證工作應當在機構資質有效期滿前完成。

      在資質有效期內,需要增加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提出增項申請。增項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增項評審可與定期監督評審合并進行。

      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準、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以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變更后及時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 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向社會公告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乙級機構的批準文件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由安全監管總局制作,資質證書由證書及附件組成。

      第三章 檢測檢驗

      第十一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提供及時、優質、安全的服務,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測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并應當只在一個檢測檢驗機構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相關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不得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

      檢測檢驗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不得 *** 或者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個別檢測檢驗項目時,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檢測檢驗機構在工商注冊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發現被檢設施設備、產品、作業場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立即告知檢測檢驗委托方,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在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內,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接受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組織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省級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監督評審的結果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可以對乙級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經委托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每年一月份向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乙級機構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總后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第十八條 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未批準換證的;

      (二)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的;

      (四)不宜繼續認定資質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決定注銷其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和相關印章交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并不得繼續以檢測檢驗機構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干擾檢測檢驗機構的正?;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檢測檢驗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工作。在檢測檢驗資質管理工作中濫權、玩忽職守、徇私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認真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檢測檢驗機構對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檢測檢驗機構或者檢測檢驗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者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次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超出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超范圍檢測檢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補辦增項手續,繼續超范圍檢測檢驗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四條 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的,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繼續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五條 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改正、警告、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撤銷資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檢測檢驗不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

      (二)出具的檢測檢驗結果錯誤,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的;

      (四)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技術、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等影響誠信和公正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七) *** 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八)轉包檢測檢驗工作的,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的,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阻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十)不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被處罰的,以及被撤銷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再次申請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決定。對乙級機構的處罰,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對甲級機構的處罰,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是指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程等技術規范,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影響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的設施設備、產品的安全性能和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性等進行檢測檢驗,并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活動。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是指經安全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中介組織。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人員,是指在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內從事檢測檢驗工作的專職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有特殊專業技能的境外機構以及在境內的外資機構申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參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由安全監管總局辦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公布的《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之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配備與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督檢查人員,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鄉鎮人民 *** 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 *** 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 主體責任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制度,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論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實施、驗收和監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基坑開挖、地下暗挖、吊裝、爆破、高大模板和高邊坡作業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提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交底。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管、負責人帶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評估安全隱患風險,落實治理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之一條 質量管理方針 (大致可分成3條來寫,目的、理念、要求)總則

      優質測繪,高效創新,誠信為本,樹立以用戶為中心的理念,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用戶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諾,為用戶提供適用、可靠的測繪資料和先進可行的設計成果;以高質量的測繪產品和服務;達到用戶的完全滿意。培養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備, 訓練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測繪科技人才的測繪隊伍;保持先進的技術和設備;營造適宜的生產環境;提高全體職工的質量意識,持續改進質量管理;堅持科技創新,實施科教興所,提升核心競爭力,在科技和質量方面保持行業先進水平.

      第二條 質量管理目標 同樣寫到總則里面

      質量——交付測繪產品合格率達 100%;信譽——保證測繪合同履約率達 100% ;服務——追求用戶滿意率達 100% ;科技——始終保持行業的先進水平為實現我所的質量目標,(質量、信譽、服務、科技四個方面寫4條)

      單位全體職工按照年度工作計劃的內容和要點,結合本單位職能和承擔的工作,對單位的質量目標進行量化分解,制定年度質量目標. (目標制定,量化分解)

      第三條 測繪生產質量管理

      測繪生產質量管理是指測繪單位從承擔測繪任務,組織準備,技術設計,生產作業直至產品交付使用全過程實施的質量管理. 它貫徹 "質量之一, 注重實效" 的方針,以保證質量為中心,滿足需求為目標,防檢結合為手段,全員參與為基礎,促進本單位走質量效益的發展道路.(定義取為單獨一項)制定制度如下: (以下每款寫為一條)

      1,外業生產管理

      A, 外業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操作各種測繪儀器熟悉并理解作業依據的測量規 范及項目的技術設計書內容.

      B,對技術設計書有關條款如有不同意見,不得擅自修改,應報單位復議, 作業中應嚴格按照規范和技術設計書的要求操作.

      C,測量使用的儀器設備應良好運行,并按規范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儀器進行 檢驗.全站儀,精密水準儀應每年一次,送省技術監督局檢定.

      D,儀器必須有專業人員操作,任何未經培訓并沒有上崗證的人員均不得使 用儀器,儀器操作應按規范要求進行,操作人員應培養正確的操作習慣,不當操 作造成儀器損壞或測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崗培訓的方式處理.

      E,注意生產安全.牢固樹立生產安全的概念,生產作業中時時不忘安全.

      F,測量工作結束后,應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交外業組長復查,復查合 格后,提處質檢組,外業觀測記錄應符合規范規定的要求,各專業外業工作結束 后,應提交規范的成果資料.

      2,內業生產管理

      A,由專人負責檢查外業觀測記錄數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的格式,閉合差是 否超限,若檢查不合格,應補測或重測.

      B, 內業作業人員應嚴肅認真, 一絲不茍, 嚴格按規范規定的要求整理數據. 內業計算資料均應有計算人,復核人,審核人簽名.

      C,內業作業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絕不能憑主觀推測處理,應詢問外業人員確認,或如有必要親赴作業現場確認.

      D,內業操作中使用的軟件應驗證,作業員應熟練掌握軟件的使用 *** ,避 免丟失數據或錯誤發生.

      E, 內業工作結束后, 應會同外業組長編寫本次工程的技術總結及測繪報告, 迎接質檢組的質量檢查.

      第四條 測繪技術質量管理

      (1)接受測量任務后,應組織技術人員踏勘現場,收集資料,起始點資料應由甲方以書面形式簽字蓋章后,才能交外業組.

      (2)根據甲方要求和工程實際情況,以規范為依據,編寫測量任務書和技術設計書,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測繪管理技術人員會審,編寫結束后簽名.

      (3)應定期組織測量技術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不段引進和吸引新技術新方 法,提高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

      (4)應加強對技術工人的培訓和實踐,積極響應勞動管理部門推行的持證上崗制度,技術工人必須持證上崗.

      (5)不斷研究開發新的技術應用,針對實際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相 應的解決辦法,鼓勵動腦筋,想辦法,努力把每個環節做到規范化,以提升整個 單位的技術水平.

      (6)一個測繪工程結束后,都應提交完整的資料并歸檔,應十分重視資料 整理工作 ,對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資料應堅決重做.

      (7)測量成果和資料不得私自提供他人,應嚴守保密制度如發現私自提供 他人測量成果者,以批評教育或下崗的方式處理,情節嚴重者由黨政部門按黨紀國法處理. 測繪質量管理.

      第五條 測繪產品質量管理.

      A,質量是企業的生命,每個員工都必須有自覺的質量概念,產品質量是一 把尺子,質量好壞代表了單位的形象和綜合管理水平,應推廣全面質量管理.

      B,外業組嚴格按規范和技術設計書的要求作業,嚴把質量關,外業記錄應 全面推行電子記錄方式作業,外業觀測應遵守各類工程對氣象因素的要求,決不 能蠻干.

      C, 儀器精度是測量精度的重要保證, 因此測量前的儀器檢查是十分重要的. 全站儀必須檢查其測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絲位置是否正確,垂直誤 差,分叉誤差等,如發現不合精度要求,必須立即改正或送修.水準儀必須檢查 圓盒水準氣泡,管水準氣泡,十字絲,I 角,特別是 I 角的檢查,發現問題,必須改正或送修.測深儀必須做比對測量,如測深不準,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 檢查項目要有記錄,有簽字,有問題的要有匯報,有處理意見.

      D,嚴格執行"兩級檢查,一級驗收"的制度,外業組自檢,質檢組復檢, 總工室驗收.

      E,測量工程應編寫相應的測量成果或測量技術報告,并履行驗收手續.

      第六條 測繪產品質量檢查的內容和 ***

      為了確保成果,成圖的質量,作業小組在測圖過程中必須做好經常性檢查. 做到站站檢查:每站測圖結束,檢查本站所測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無錯誤和 遺漏,用儀器檢查鄰站所測部分界址點,地物,地貌點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 如有錯誤,及時糾正;沿途檢查:遷站過程中,沿途進行巡視檢查,觀察圖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確,有無遺漏;全面檢查:本幅圖的野外工作結束后,作業小組還應對本幅圖作一次全面的檢查,以保證成果成圖質量,便于檢查驗收.全面檢查包括室內檢查,野外巡視檢查和儀器檢查三種.

      A,室內檢查,它是檢查成果成圖質量的之一步.首先,檢查各種控制資料 是否齊全;各項成果的圖形條件是否滿足要求;計算是否正確;有無超限或其它 不符合要求的數據; 圖上注記的高程是否與計算成果一致. 其次, 檢查各種記錄, 觀測和計算手簿中的記載是否齊全, 正確, 清晰, 有無連環涂改, 是否合乎要求. 所有控制資料都應作全面詳細檢查,但也可視實際情況重點抽查其中某一部分.

      B,野外巡視檢查,它比較容易了解測圖質量的一般情況和發現作業中的缺 點與錯誤.選擇巡視路線的原則是:既能檢查室內發現重大疑點,又能檢查范圍 較大,分布均勻的測繪面積.其 *** :一般沿道路進行.檢查進將原圖上地物, 地貌與實地對照比較,查看有無遺漏,綜合取舍情況,形狀是否相似,地貌顯示 是否逼真,符號運用,名稱及其它注記是否正確等,發現問題現場改正。

      第七條 質量管理活動

      1,評選"質量信得過班組"

      2,評選"優秀測繪工程項目"活動

      3,評選"優秀測量能手"稱號活動

      4,邀請測量專家對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5,與其它測量單位進行技術交流

      ↑事實上貌似沒有這個事

      第八條 遠期目標

      爭取完成 ISO 質量體系認證以及計量認證這兩項管理體系的認證工作.

      測繪單位技術崗位崗位職責(以下提前到總則之后)

      (一)測繪質量的技術負責人:

      1、熟悉測繪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作業的技術規范,掌握測繪項目的生產過程,對測繪產品的技術、質量負責;

      2、負責項目合同的簽定;

      3、負責項目的技術方案,質量標準制定;

      4、負責對生產中出現的主要技術問題的處理;

      5、負責對項目設計書,檢查報告的審核;

      6、負責項目經費、人員、物資、儀器的統一協調安排。

      (二)項目負責人:

      1、負責項目設計、組織實施、產品檢查;

      2、對組織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3、負責對一般性技術問題、質量問題處理;

      4、負責項目工作總結、檢查報告的撰寫;

      5、負責產品質量檢查的組織;

      6、負責成果資料的整理歸檔上交。

      (三)技術人員:

      1、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項目負責人交給的測繪生產任務;

      2、對所完成的測繪產品質量負責;

      3、對測繪資料,成果負有保密責任;

      4、負責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資料整理上交;

      5、愛護儀器設備。

      (四)質量檢查及質量檢查員:

      1、質量檢查員必須通過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組織的專門培訓、獲得培訓合格證書;

      2、質量檢查程序:

      (1)作業員自檢;

      (2)作業員互檢;

      (3)專職質檢員或 *** 質檢員檢查;

      (4)項目負責人撰寫檢查報告上報技術負責人審核。

      (五)后勤管理人員:

      1、為測繪生產提供物質保障和后勤服務,確保生產之一線任務的順利完成;

      2、負責儀器設備的保管、維護;

      3、負責測繪技術標準的收集;

      4、負責測繪資料的收集,成果資料的管理;

      5、負責車輛的駕駛和保養;

      6、負責物資的采購、供應、保管;

      7、負責經費的管理。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測繪質量的管理,提高測繪質量,明確測繪質量責任,保障城市安全,維護公眾利益及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及實施測繪質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主管部門)

      市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測繪單位責任)

      測繪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測繪質量的法律法規,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并接受市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對測繪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測繪統一標準)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與國家測繪系統相聯系并相對獨立的上海平面坐標系統和吳淞高程系統,執行國家、行業和本市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因特殊需要,確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標系統的,必須經市測繪管理部門商相關部門批準。

      測繪合同中約定特殊技術要求的,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強制執行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二章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第六條(測繪資質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保證測繪成果質量。

      外省市測繪單位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持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向市測繪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市測繪管理部門進行的測繪質量監督管理。

      第七條(測繪質量體系)

      測繪單位應當全面推行質量管理,健全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測繪質量體系,并保障質量體系有效運行。

      第八條(資格制度)

      測繪單位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生產作業人員的管理,確保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承擔具體的測繪工作,保證測繪工作質量。

      第九條(技術設計保障制度)

      測繪項目施測前,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寫測繪技術設計書,技術設計書應當按照規定經過單位有審核權限人員的核準,確保測繪技術設計書規范且符合要求。禁止沒有技術設計書的測繪項目施測。

      第十條(質檢制度)

      測繪單位應當健全質量檢驗的規章制度。按照國家測繪生產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立質量檢查機構或者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對測繪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檢查,并對測繪項目質量進行最終檢查,保證測繪成果的質量。

      各級質量檢查人員對其檢驗工作的質量負責,并有權予以質量否決,有權越級反映質量問題。

      第十一條(測繪儀器與測繪軟件)

      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儀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檢定或者校準,進口的測繪儀器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使用未通過檢定或者超過有效期的測繪儀器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測繪軟件。

      第三章 測繪成果質量監督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測繪質量的監督檢查,通過組織年度檢查、專項檢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質量監督檢查,保障本市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對測繪單位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的檢查,以及對測繪項目成果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上海市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按照市測繪管理部門的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具體承擔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第十三條(年度檢查)

      市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質量監督工作計劃,每年組織測繪質量年度檢查。年度檢查主要進行測繪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狀況的檢查,以及抽檢其完成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情況。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列為當年度被檢查單位:

      (一)初次取得測繪資質的;

      (二)原測繪資質升級或增加測繪業務范圍的;

      (三)上一年度檢查或專項檢查不合格的;

      (四)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

      被列為年度檢查的單位數量不少于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有效持證單位總數的20%。

      第十四條(專項檢查)

      市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管理需要和測繪成果質量現狀,每年有針對性地組織對某一類測繪專業項目進行質量專項檢查,專項檢查主要對完成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進行檢驗。測繪持證單位的業務范圍中涉及專項檢查項目內容的,應當列為年內的專項檢查被檢單位。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和重大建設工程測繪質量檢驗)

      市測繪管理部門對本市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全面質量檢驗?;A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必須經市測繪管理部門組織的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本市重大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超過30萬元的測繪項目,其測繪成果逐步推行須經省級以上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的質量檢驗制度,確保重大建設工程質量,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跟蹤測量的質量抽檢)

      市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跟蹤測量項目的質量監督,對地下管線跟蹤測量過程及時進行抽檢,保障地下管線跟蹤測量數據的準確性。

      第十七條(對質量不合格舉報的檢查)

      被舉報涉嫌生產不合格測繪成果的單位,市測繪管理部門應在初步查實后,組織對該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狀況,以及測繪成果的質量狀況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八條(材料提供)

      測繪單位應當配合市測繪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測繪質量監督檢查,無償提供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涉及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狀況檢查的,測繪單位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關質量體系、質量管理制度建立情況的材料;

      (二)執行質量管理制度情況的材料;

      (三)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被抽檢的測繪項目,測繪單位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術設計相關材料;

      (二)項目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三)項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

      (四)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檢查結束后,測繪單位提供的材料應予以返還。

      第十九條(檢驗程序、標準及結果判定)

      測繪質量管理體系的檢查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的程序和技術 *** 執行國家和本市地方標準及規定。

      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結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測繪單位以瞞報、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測繪成果材料為手段,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其當次檢查結果即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申請復檢)

      測繪單位對測繪項目成果的監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測繪管理部門或者市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檢。向市測繪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的,由市測繪管理部門依據申請組織復檢。

      第二十一條(結果利用)

      測繪單位的質量管理狀況和成果質量的監督檢驗結果,應當作為測繪資質審查和年度注冊的重要依據。非本市測繪單位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結果,應當作為備案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質量責任)

      測繪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質量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的,市測繪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補測或者重測,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工作自律)

      測繪質量監督檢查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8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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