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一、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合肥市人民 *** 令第30號發布)
(一)之一條修改為:“為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批準原國家計委發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p>
(二)第十七條修改為:“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審理,按照原國家發計委《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p>
(三)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合并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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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十條修改為:“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刪除第二十三條。二、合肥市外地駐肥機構管理規定(合肥市人民 *** 令第62號發布)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外地駐肥機構是指下列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設立的行政性辦事機構:1、縣級以上人民 ***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p>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公安、勞動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配合市經協辦做好外地駐肥機構的管理工作?!?/p>
(三)第四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外地駐肥機構辦理戶籍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銀行開戶、公章刻制、人員 *** 及廣告發布等相關手續時,相關部門需要出具證明的,可持市經協辦出具的備案證明辦理相關手續?!?/p>
(四)第五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到市經協辦辦理備案證明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主辦單位關于設立駐肥機構的公函原件(公函的內容包括:擬設立駐肥機構的名稱、職責任務、業務范圍、隸屬關系、人員編制等);2、主辦單位對駐肥機構負責人任命書原件;3、駐肥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4、主辦單位有效證照復印件;5、固定的辦公場所證明(房屋產權證正本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等)。對已審核備案的辦事機構,市經協辦應當在3日內頒發外地駐肥機構備案證明?!?/p>
(五)刪除第六條。
(六)第七條作為第六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備案證明應注明下列事項:1、機構名稱、地址和性質;2、負責人姓名;3、業務范圍;4、主辦單位名稱及地址。外地駐肥機構上述登記事項變動,應及時向市經協辦辦理變更手續。外地駐肥機構因故撤銷,原主辦單位應做好清理工作,并到市經協辦等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公章和備案證明,停止一切業務活動?!?/p>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市經協辦應當定期將已備案的外地駐肥機構向社會公告。”
(八)第八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應當依法維護其聘用職工的合法權益;無法與在本市聘用的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由本市勞務派遣組織與其聘用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九)第九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應當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關心支持本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促進地區間經濟聯合與協作,協助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外地駐肥機構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 *** 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p>
(十)刪除第十條。
(十一)刪除第十四條。三、合肥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合肥市人民 *** 令第73號發布)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市市區(含開發區)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及職工享受國家優惠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資建造的住房(以下統稱已購公有住房)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適用本辦法。”
(二)第四條修改為:“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國土資源、財政、地稅、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三)刪除第六條。
(四)第七條作為第六條,修改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買賣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五)第九條作為第八條,修改為:“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規定補交成本價與標準價的差額過渡為成本價后出售、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出售、出租所得收益歸職工個人所有?!?/p>
(六)第十條作為第九條,之一款修改為:“出售、出租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售房款或租金收入由職工和原產權單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原產權單位應得售房款和租金收入部分,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收并于30日內退給房屋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撤銷的,交市房改部門在市財政國庫中心開設的售房款賬戶?!?/p>
(七)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維修資金轉移至新房屋產權人名下,用于該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p>
(八)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職工出售、出租已購公有住房,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實行以下優惠政策:1、按安徽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建設廳《關于個人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法字〔1998〕419號)和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 *** 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地稅〔2006〕129號)的規定享受稅收政策照顧;2、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標準繳納交易手續費,買賣雙方各半;3、出售方暫按成交價的1%向市人民 *** 繳納土地收益;4、出租方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租賃手續費?!?/p>
(九)第十九條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除購房面積未達標準部分可以繼續享受房改優惠政策外,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按房改政策或者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公有住房。”
(十)第二十條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況逐月抄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p>
(十一)刪除第二十五條。
合肥有哪些甲級資質的測繪單位?好進嗎?
安徽省甲級單位
安徽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省之一測繪院
安徽省第二測繪院
安徽省第三測繪院
安徽省第四測繪院
安徽省基礎測繪信息中心(安徽省測繪檔案資料館)
安徽地質測繪技術院
合肥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長江河道管理局測繪院
蕪湖市勘察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馬鞍山市華東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