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有哪些甲級資質的測繪單位?好進嗎?
安徽省甲級單位
安徽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省之一測繪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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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二測繪院
安徽省第三測繪院
安徽省第四測繪院
安徽省基礎測繪信息中心(安徽省測繪檔案資料館)
安徽地質測繪技術院
合肥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長江河道管理局測繪院
蕪湖市勘察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馬鞍山市華東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
管道檢測需要什么資質
1、CAM資質,對于工程質量評價、成果及司法鑒定,具有法律效力。
2、管道檢測專項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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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2020)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收集、輸送、處理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 *** 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出資建設供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第三條 城市排水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污水處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 ***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將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的經費投入。第五條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開發區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制定排水管理相關技術規范。
縣(市)區、開發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排水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財政、公安、水務、交通運輸、林業和園林、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排水和排水設施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開發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排水意識。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公共排水設施的義務,對發現的違法排水和危害排水設施安全等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以及有關區人民 *** 、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市排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區域排水專項規劃。編制本區域排水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市)排水專項規劃應當與市排水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九條 排水專項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 市、縣(市)區、開發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專項規劃,制定公共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排水專項規劃編制建設項目排水設計方案。
市、縣(市)區、開發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專項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圖審查,核發排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排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合格后確需變更的,應當事先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意見。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排水許可。
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到市、縣(市)區、開發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記手續,明確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單位。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要求推進公共排水設施建設。
在公共排水設施未覆蓋區域內,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公共排水設施。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配套建設計劃,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設施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計劃,組織開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自建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進行分流改造;自建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由排水戶負責建設。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